今年4月6日,张乙、张丙破坏电力设备一案由大名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该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乙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张磊涛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收到刑事判决审查后,以“判决认定张乙、张丙二被告人系从犯不当,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同年6月21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撤销一审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改判原审被告人张乙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原审被告人张丙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此案经过还得从2006年说起。大名县的张甲50多岁了,婚后生育仨儿子和一个女儿,日子过得还算不错。但因家里收入不高,他看着别人比自己过得好,就干起了见不得人的勾当。他伙同两个儿子张乙、张丙及小舅子刘某,自2005年4月至2006年8月,偷割正在使用中的低压电力线共计127空,先后作案17起,涉及受害乡镇2个、村庄10个。
他们在作案中,没有明确分工。无论团伙中谁踩了点,谁就带领大家一起作案。在17起作案过程中,张乙、张丙还负责攀杆、剪线等主要行为。案发后,张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张乙、张丙、刘某分别外逃。2007年9月10日,张甲被县法院以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1年10月25日,张乙、张丙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大名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刘某至今在逃。
检察官说法:被告人张乙、张丙自2005年4月至2006年8月伙同父亲张甲(已判)、舅舅刘某(在逃)等人多次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线,其中张乙参与盗窃17起,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力线127空;张丙参与盗窃13起,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力线108空。张乙、张丙在犯罪过程中,实施了主要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且长时间、多次作案,作案范围涉及两个乡镇、10个村庄,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大名县人民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乙、张丙有期徒刑六年、五年显系量刑畸轻。
邯郸市大名县检察院 曹现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