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申请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石家庄西柏坡制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管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总经理。执行依据:平山县人民法院(2008)平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本金434300元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6770元,执行费6415元。
2007年11月,申请人向被执行人制管公司供应焦碳,部分货款未结。2008年3月26日,申请人诉至本院,要求被执行人制管公司给付焦碳款43430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即本案执行依据民事调解书。诉讼期间,本院于2008年4月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制管公司烧结矿300吨、焦碳150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08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期在2008年8月27日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制管公司至今未履行。
2008年11月21日,受本院委托,有关机构对被查封的烧结矿、焦碳作出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底价348000元。2008年12月22日,经河北省西柏坡圣地有限责任公司拍卖流拍。2009年春节前几天,在我院不知情的情况下,县经贸局、公司领导及职工代表协商处理了部分财产(包括我院查封的焦碳),所得款项都用于解决职工工资。
被执行人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暂缓执行申请,称“公司2007年停产至今欠职工工资养老金数百万元,导致职工数十次到省、市、县集体上访。后经县政府和主管局有关领导协调达成共识,公司所有资产不准出厂,由公司职工以自治方式留部分人员看管,在不解决职工工资及养老金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准动用、处理公司所有资产”(有平山县经济贸易局书面通知)。
经查,我县原全民企业平山县磷肥厂,进行改制后由河北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接受。后长城公司又注入资金成立了石家庄市西柏坡制管有限公司。但因市场原因于2007年11月停产至今,尚欠职工工资、养老金数百万元。
现被执行人已交来部分标的款。据了解,被执行人部分车间已出租,我院将依法裁定扣留承包费执行此案。另外,对被执行人部分财产重新评估、拍卖,或寻求其它途径,尽快筹措资金,执结此案。
平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