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元月,大名县邢某和张某离婚,19岁的儿子自愿随母亲生活,并将姓氏由邢改为张。为此,父子反目成仇。
9月份,小张考上大学,要求父亲邢某承担自己的部分学费、生活费等。邢某以孩子擅自更改姓氏,已经脱离父子关系为由予以回绝。张氏母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邢某给付儿子小张学费、生活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邢某却以小张“改姓背祖”为借口,拒绝承担抚育费显然于法有悖,故应支持小张向生父邢某索要部分抚育费的主张。
后经法庭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协议,邢某连续三年每年给付儿子小张1500元抚育费。诉讼费用亦由邢某承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邯郸市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张文芳 大名县人民法院 廉学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