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读者仝建强问:去年7月,我儿子牙齿被邻居孩子打落。两家关系不错,在村干部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邻居一次性赔偿我家种牙齿以及其他费用8000元,限10日内给清。村委会在协议上加盖了公章,我和邻居也在协议上签了字。现在都过去3个多月了,邻居就是不给。我该怎么办呢?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高卫东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只有经过申请司法确认程序,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后才能产生强制执行的效力。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或者超过30天申请期限没有申请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只能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这并不是说,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议白订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很好地履行。即使出现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情况,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在,这份协议就相当于双方具有书面合同一样,法院审理起来会方便很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相应简单,原告的胜诉几率也会更大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