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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车出事故 乘客该担责?

时间:2017年04月17日信息来源:河北农民报 【字体:

  邢台某县张某问:2016年春天,我在县城承包了点小工程。我家不在县城,本村的阿勇负责接送我和另外两名工人,一天60元。就这样阿勇送了我们10天。第十一天,阿勇送我们到县城后,独自返回家的过程中出了车祸,不幸身亡。交警队认定阿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阿勇的家人找到我,要求我赔偿他们各项损失25万元。我认为,我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就拒绝赔偿。阿勇的妻子和两个孩子就把我起诉到县法院。法院认为,阿勇的车是没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小型普通客车,认定我与阿勇之间属于承揽关系。法院认为,我先后21次乘坐阿勇驾驶的车辆,应当知道阿勇不具合法营运资格却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过失,依法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我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通过一审判决内容可知,阿勇的妻子及孩子是以你与阿勇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而向法院起诉要求你承担赔偿责任的。一审法院认为,你与阿勇之间不是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合同。阿勇相当于承揽人,你相当于定作人。你作为定作人,在选任上存在过失,依法应承担20%相应的责任。
  我认为一审法院将本案确定为承揽关系属于定性错误。该案应属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在本案中,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营运人是同一人,虽然事故车没“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营运许可证”,但该案承运人阿勇与你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不符合我国《合同法》第251条关于“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的规定,倒是符合《合同法》第288条关于“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的规定,依法应定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没取得相关合法营运资格”的情节,既不能作为该案不属于“公路旅客运输”的法定理由,也不能成为该案定为“承揽合同”关系的条件。虽然使用未取得相关合法的营运资格的车辆进行营运是法律不允许的,但不能因此改变对本案“旅客运输合同”的定性。阿勇连人带车为你服务,按照你的要求去到目的地完成运营后接受报酬”,正是“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定条件。既然你们之间属于旅客运输合同关系,那你就无需承担承运人车祸的任何赔偿责任。
(作者:河北农民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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