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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注销的户口还能补办吗武强县一读者:
被注销的户口还能补办吗 2006年3月16日,衡水市武强县孙庄乡刘南召什村刘某与云南省福贡县恰某在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10多年来,女方的户口一直没有从云南迁至河北武强。2014年,恰某发现原来的身份证已经作废,自己的户口被注销,成了“黑人”。 为上户口和办理新的身份证,一家人跑村委会、乡政府和公安部门,但一直得不到解决。恰某想去几千里外的老家云南办理身份证,可因为没有有效身份证件无法成行。这可愁坏了刘某及妻子恰某。难道恰某无法办理户口而永远成为“黑人”了吗? 武强县电视台 刘金英 武强县公安局: 回原籍补录后按规定迁移 经核实,恰某一代身份证(云南省福贡县公安局制发)上的身份证号码对应人员另有其人,且户籍所在地址和家庭成员与恰某身份情况不符,无法确定恰某的真实身份。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96号)第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为切实践行民生警务,最大限度方便办事群众,衡水市公安局出台了系列便民利民措施。其中,针对“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衡水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在本地市居住生活20年以上的外地妇女,凭原户口登记地派出所出具的该人户口已注销且无迁移记录证明(内容有该人基本情况、加盖公章的近期照片等)、申请人书面申请书、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本人身份的原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据、本地村(居)委会证明(含户口登记人加盖公章的近期照片),经民警调查核实后,登记常住户口。”根据刘某提供的结婚证,其二人于2006年3月16日结婚,不符合上述通知中“在本地市居住生活20年以上的外地妇女”这一外地妇女在我县登记常住户口的前提。 我局认为,恰某应回其原籍补录户口,然后再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 我局已与恰某一代身份证所登记的原籍派出所取得了联系,其原籍派出所称,查询不到恰某所有信息,如需核实其身份,其本人或者可以委托亲朋好友持相关证件到派出所核实。如办理户口补录手续,需其本人持相关证件回云南办理。 武强县公安局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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