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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发红包 还能往回要 普天盖地的红包发过之后,却发现弄错了。发出去的红包,能不能反悔呢?下面案例告诉我们,至少4种情形下的错发反悔,法律会支持。
一、数额输入错误,重大误解可撤销 [案例]不惑之年的何先生于春节参加同学聚会时互发红包。酒过三巡,已是半醉的何先生将1000元误当100元,接连制做5个大红包在同学群中发出。当同学提醒他是5个1000元时,何先生立马醒过神来,后悔不已。可同学告诉他说,该抢的都抢走了,你后悔也晚了。 [分析]《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项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何先生发红包时内心真实意思是每次发红包数额为100元,这表明何先生表达出来的意思与其原来的真实意愿有较大差别与误解。何先生若反悔,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二、红包“张冠李戴”,不当得利应返还 [案例]个体公司老板马先生决定于除夕夜向员工发红包(年终奖)。为防止发错,马先生还特别让人做了发放明细表,并核对了员工的微信户名及应发的红包数额。可当他于除夕夜发红包时,还是错将员工小张的6000元红包发给了公司一位有业务往来的客户徐某。得知弄错后,马先生要求徐某返还。徐某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 [分析]《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马先生除夕夜发红包的对象是非常明确而又确定的,就是单一给员工发年终奖金,其将本来应发给员工小张的6000元错误地发给了徐某,显然是一种失误。该失误导致徐某获得红包构成不当得利。据此,马先生可要求徐某退还,若不成可以不当得利为诉由起诉主张权益。 三、妻子大额红包捐赠,丈夫可以主张无效 [案例]刘老伯妻子秦阿姨是某佛教协会会员。2016年春节前夕,该协会在网站设立账号“捐赠箱”。秦阿姨为表示虔诚,将7600余元以红包形式打入协会设立的捐赠箱账号内。近日,刘老伯知道后,要求秦阿姨追回捐款。秦阿姨说,这是我个人的工资,没花你的钱,我捐多少与你无关。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秦阿姨捐出的钱虽然系她个人工资,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未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任何一单方背着对方擅自处分大额财产行为,因侵犯了对方平等的处分权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刘老伯可和老伴协商解决。若不成,也可通过起诉来维权。 四、只接受红包,不接受所附条件法律不支持 [案例]35岁的朱小姐通过婚姻介绍所与33岁的陈先生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为早日促成这门婚姻,朱小姐的母亲于春节期间通过微信将3万元的大红包发给陈先生。3个月后,因性格不和,陈先生提出分手。朱小姐要求陈先生返还,陈先生以自愿赠与为由拒绝返还。 [分析]《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朱小姐母亲是以为了促成其女儿婚姻为根本目的,该目的属于法律上的附条件赠与。现在陈先生提出分手,赠与人的赠与目的落空,该赠与行为所附的解除条件未成就时,受赠与人应返还赠与财物。又由于双方在特定的身份关系即恋爱关系的前提下之赠与行为,难以在赠与前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所附条件,应根据生活常理、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结合具体案情予以认定为附条件赠与行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钱财,婚恋不成、条件未成就,赠与钱财应当依法返还赠与人。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学友 (作者:杨学友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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