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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碰百草枯水剂这个高压线 禁售清查动真格
这几天,标题为《悲催!7月1号后真有人卖百草枯被抓了》的帖子,在各种农资微信公众平台被刷爆。帖子称云南通海一位农村妇女受到家庭暴力,一怒之下喝了百草枯,其丈夫出具购买凭证,将仍在售卖百草枯水剂的农资零售商告到了执法部门,派出所将其拘留并收缴了剩余的百草枯。执法部门表示,其违法销售百草枯的行为可能将按照“两高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定罪处罚。 在此暂且不论帖子是否真实,却实实在在给大家上了一堂普法课,用案例告诉农资经销商:禁用百草枯水剂是法律的硬杠杠、高压线,不能心存侥幸,结果只会害人害己。虽然早在2012年,农业部、工信部、国家质检总局就联合发布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登记和生产许可,从2016年7月1日起停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而且在今年截止日到来之前,多家媒体都发表了相关提醒的文章,可还有人存在侥幸心理,在此之前,网络上、朋友圈里甚至还有关于如何偷偷卖掉库存百草枯水剂的讨论:有人说,不摆上货架,偷偷卖没事儿的;有人说,别人都没有,就我敢卖,还能拉不少客户呢……对于有这样心理的人,此帖可以说发的很及时。 搜索新闻可以看到,各地各部门都在通过各种方式加大百草枯水剂禁销禁用的宣传告知和清查工作。但相关工作还是要加快速度,加大力度,加紧密度,对于星罗棋布于全国农村的农资经销商和亿万农民来说,如何保证宣传知晓无死角、全覆盖,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毕竟人命关天,无论哪个环节出了事,一个链条上的相关责任人都脱不了干系。对违规生产、经营、使用百草枯的处罚明确规定,对于生产、经营者,几万的罚款事小,如果农民使用或者施药飘逸中毒死亡了,那就将触犯刑法,而监管人员及机构不作为,情节严重的同样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能否认,虽然百草枯水剂被禁,但市场库存的消化既需要时间,更需要对回收全程严加监管。对于目前经营、使用环节现存的百草枯水剂,按照要求应原渠道退回生产企业。批发商负责将分销商、零售商的库存产品集中,生产企业负责将集中的产品运回本厂。同时,各地运输管理部门应为企业召回产品和运输提供便利条件。回收路径已经很清晰了,关键是在于落实和加强监管,保证回收渠道畅通,一旦出现退回受阻的现象,需要对相应出问题的环节进行监管和处理。 最后,还是要再给大家提个醒。目前,“将百草枯毒性级别修订为剧毒”还只是一个会议纪要,没有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尚在征求意见阶段。如果一旦公告百草枯为剧毒,将纳入剧毒、高毒监督管理。那时,对于相应的处罚也会“加码”。 百草枯水剂已经被禁售禁用,再售再用就可能会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业内人士很担忧 关于禁用百草枯的1745号公告出台前后,各种反对禁用的行业意见、企业呼声、个人见解不绝于耳,但面对“人民生命安全”终究显得无力。可是禁用就万事大吉了吗?笔者有很多担忧。相关行业人士也表示了种种担忧。 首先,影响农业生产。百草枯在我国使用30多年,农民对百草枯有很强的依赖性,各地已经形成基于百草枯除草的各种种植模式,这种模式是在长期生产实践中形成的,深刻影响着农民的农事操作习惯,一旦没了百草枯,农民可能会手足无措。即便有新的替代药剂,也需要一个认识、实践和接受的过程。 其次,百草枯替代产品与替代技术的发展与推广相对滞后。相比之下百草枯禁用措施的出台与实施似乎有点着急。这不免让人担忧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问题。 第三,禁而不绝,隐患更大。百草枯水剂在我国年销售量超过10万吨,年使用面积超过5亿亩次,庞大的市场需求不会因禁用期限到来而减少或消失,一旦禁止生产和销售,可能会转入地下黑工厂生产,销售也由台前转到台后,产品可能会以其他形式或面貌出现,比如:冒用敌草快、草甘膦、草铵膦等产品名称挂羊头卖狗肉,或以第三成分添加在其他除草剂中,也有可能以非农药的身份出现。这一切都给正常监管带来很大不便,发生意外中毒的几率也会增加,中毒后医生诊断、治疗将更加困难。一旦禁用,百草枯水剂就是违禁品,再出现中毒事件,可能就是刑事案件,其生产、销售和农药监管者都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农药监管部门很有可能被推上被告席。 第四,产品禁用程序问题,恐被商业利用。百草枯相关管理措施的出台是以个案出现的,就是说不是按照事先设定的农药管理程序和制度对其进行综合评估,而是以某种偶然的因素开始,对其某个特性进行简单而非全面系统的评估,用行政表述做出管理措施。这不符合农药安全风险评估程序,不严谨、不科学。 冯克 农药市场信息 (作者:冯克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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