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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按医嘱断案对吗? 石市栾城区读者崔素中问:
因为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我承担全责。对方将我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我不但承担全部医药费,等病人出院后,再付三个月误工费、三个月陪护费、三个月营养费。原医嘱是建议病人休息三个月,护理一人。法院这样断案公道吗?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误工费的误工时间一般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护理费只是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营养费也是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但这里讲的是参照,不排除法官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判断护理费、营养费等的时间长于或短于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的时间。 法院为何会判决长于医疗机构确定的时间,我们没有见到判决或有关证据,没法确定。如果你认为法院的判决有问题,可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作者:河北农民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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