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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三个配套法规即将施行 7月13日,农业部发布第4号、第5号、第6号令,三个《种子法》配套法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新《种子法》自今年1月1日实施,与之配套的三项重要管理办法分别进行了修订。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于育繁推一体化种企的要求,由注册资本1亿元、固定资产5000万元,转变为对科研经费、生产规模、种子经营金额和品种等的要求,即由不低于年利润的10%改为“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1500万元,经营杂交水稻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800万元”,强化了对龙头企业研发能力的要求,提高了育繁推一体化认定的门槛。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将审批流程时间缩短,初审、通过品种的公示期、品种退出公示期均由60天缩短至30天;绿色通道规则明确生产试验可与第二个生产周期区域试验合并进行,申请者可以是联合体成员或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省级品种审定试验点减至5个。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细化了对品种适种区域、种植季节、审定区域、质保期限、品种纯度净度等的标注。保护农民利益,通过明确种子身份,为种子可追溯提供条件,也有利于种子管理。 新《种子法》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原有的相关规定、办法就已经不适应了,有关办法、规章必须与新《种子法》相一致。农业部新近公布的3个办法就是落实新《种子法》的具体体现。修订3个办法的根本依据是《种子法》,而具体操作办法又是根据我国种业的发展实际而作出的规定、措施,所以它的发布具有法规的严肃性和强制约束力。 3个办法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虽然本次修订的三个办法单篇成文,但实则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品种审定办法是解决品种的合法性,即品种的获得;许可管理是解决种子生产者经营者的身份,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遵守的规则;标签管理是解决种子在市场上流通的亮相和对社会的公示和承诺。这三个环节,一个也不能少,否则,种子生产经营流通就会断档脱节。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中的关键点 无论是国家还是省级,只将稻、小麦、玉米、棉花和大豆作为主要作物品种审定。也就是说,国家只审定这五个作物品种。 申请者在提供试验种子时,就留取标准样品。为的是确保提供试验样品和留存标准样品的一致性,以作日后纠纷的裁决依据。特别提醒申请品种审定者,要提供足够的、性状稳定的、质量可靠的样品。 把过去的“试验重复不少于三次”,改为“可采用随机区组或间比排列法”;把过去“两年试验后再进行一年生产试验”,改为“综合性状突出的品种,生产试验可以与第二个生产周期的区域试验同步进行”。有利于对表现突出品种,缩短试验年限,加快审定步伐。 申请者可开展自有品种的生产试验,是指自有品种的申请者无论参加国家或省级区试的,生产试验可由自有品种的企业开展生产试验,但必须报方案并得到原申请试验单位的认可和统一管理。 对具备有试验能力的企业联合体、科企联合体和科研单位联合体可以组织开展相应的品种试验,做到“四要”。一要纳入国家和省级品种试验的统一管理;二要联合体成员不少于5家并签订相关合作协议;三要试验品种应当是自有品种;四要一个法人单位只能在同一试验区组内参加一个联合体。如此规定,有利于拓宽选择品种的渠道,同时保证监管的可行性。 对特殊用途的品种首次作出规定,不仅可以自行开展试验,而且简化试验程序。生产试验与第二个生产周期的区域试验合并进行。 对品种试验总结和国家和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召开的时间、公示期等都作出明确要求,有利于推进行政行为落到实处。 引种备案与过去引种审定相比变化最大。新办法要求引种备案,而非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引种的难度被降低很多,引种的当事人应对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的关键点 新办法最大的变化是把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合并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其规定的几种不需要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以外,都应当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新办法取消了对企业注册资金和对固定资产的要求,但是对申领不同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对申领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除在基本设施、检验设备、加工设备、人员有具体要求外,还对品种生产环境作出了要求;对申领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亲本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条件项目与上基本相同,但在数量上要求更高一些;对于申领育、繁、推一体化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除上述条件之外对育种机构及测试网络,育种基地、科研投入、品种、生产规模、种子经营、种子加工等都有明确规定;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申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具备本办法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 新办法增加了“备案管理”。必须对以下几种情况实行备案: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载明的有效区域设定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种子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完整的生产经营档案。对档案的建立作出明确要求:包括田间生产记载档案、加工包装记载档案和流通销售记载档案,要求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要求档案保存期至少5年,保证可追溯。 新办法对种子样品保留提出要求,企业应当按批次保存所生产经营的种子样品,样品至少保存该类作物两个生产周期。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中的关键点 新办法要求种子标签的提示内容增加风险提示。这是一些生产经营者所不愿暴露的软肋。今后,如果没有风险提示,一旦生产上出现应该提示的风险而没有提示的,当事人就难免其责了。 种子标签在标注上去掉了生产年月,增加了检测日期和保质期、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还增加了信息代码一项,为电子信息进入标签作出提示。 增加了未经认证合格的种子,不得在包装上使用认证标识的规定,以增加使用者知情权、选择权。 新办法规定品种名称应当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即与审定、品种保护相衔接,同时对其他内容要求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新办法对使用说明应当标注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应将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以及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等九个方面进行明示,这表明生产经营者对销售种子的承诺。 新办法规定,印刷品标签由原来不小于12厘米×8厘米改为11厘米×7厘米;对印刷品颜色没有具体要求,但必须清晰、清楚;警示内容应当醒目,其中“高毒”以红色字体印刷;“转基因”字样、警示标志等信息应在同一版面标注。 三个办法的发布,凝聚着业界各方面人士的智慧和辛勤劳动,是推进现代种业发展的可操作性指南。三个办法都是以《种子法》为纲领,以市场为导向。三个文件的修订,紧紧围绕新《种子法》,以全力推进现代种业发展为目标,紧跟市场的发展需要。放权、减少许可、前置条件、简化程序。 以企业为主体,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在三个办法中得到体现。在审定办法中,对生产试验,各种联合体的试验和引种试验,依靠企业自主进行,充分体现了企业参与和知情权;对申领育、繁、推一体化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则强调育种机构及测试网络、育种基地、品种、科研投入等。这有利于引领企业的科技创新,使一部分企业尽快强起来、大起来。 三个办法的修订出台,有利于推动现代种业的有序发展。在实施中也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广大种业人士应在实践中进行总结,并逐步完善和提高。 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 邓光联 (作者:邓光联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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