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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忽视的政策 不然就亏大了! 不了解一些基本的政策常识,就不能规避一些低级错误,甚至在利益受到损害时,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所以,给做农业的朋友一个建议,开工之前,要抽空看看这几个文件:《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和国土部127号文件。
第一个教训:价值200万 案例1:基本农田建设施,被拆!流转过来土地,想建粮库,搞粮食贸易。投入140多万的时候,停工了!原来流转的这块地属于基本农田,不能搞非农化建设。最后只能被拆除! 分析:我国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其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也就是说,基本农田,只能用来发展粮、棉、油、蔬菜,其它用途是被严格管制的,例如,休闲农业中的非临时性建筑等。 怎样才能知道自己承包的土地是不是基本农田? 到当地国土部门(乡镇国土所或县国土局)去查。他们有土地利用规划图,上面对基本农田、建设用地都作了明确的划分。 第二个教训:价值13万 案例2:附属设施用地被误拆!有个农场主,自己有个上千亩的农场,主要种粮食,有一块不大的晾晒场,被国土部门强拆了,说是违规建筑。这只能怨他缺乏法律知识,不知道这是被允许的。 分析:国土部127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并且:“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所以,对于这个农场主来说,晾晒场属于附属设施用地,是受保护的,可惜他当时不懂法律,没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第三教训:价值无法估量 案例3:超过年限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有个想做休闲农业的朋友,想着土地流转年限要长一些,索性买断,省得土地到期后,农民要挟,乱要租金!而这个所谓的“买断”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旦有人提出质疑,隐患会更多。 分析:《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流转管理办法》中,对于流转年限和承包权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所以一般来说,土地流转最多能流转到2028年前后,超过这个年限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据中国农业网 (作者:河北农民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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