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 送福 微博 网站首页
首页 农民博客 农民图片 农民视频 农民问答 农民超市 农民论坛 农民招聘 农民微博 农福频道 农评频道
头条 网罗 图话 监督 关注 话题 种植 养殖 农资 行情 加工 农法 情感 两性 劳动 顾问 说理 历史
您当前位置:农民互联网 >> 新闻频道 >> 朝闻天下 >> 民事关注 >> 浏览文章
农民搜索

结婚前赠我房产,离婚后属于我不?

时间:2016年07月09日信息来源:河北农民报 【字体:

石家庄市平山县读者孙美玲问:
   高中毕业后我到石家庄打工。那时我青春年少,身材姣好。我现在的丈夫张某和我在同一公司打工,拼命追求我。
   我考虑到他家是城中村的,家中旧房拆迁后分了三套楼房,而我是一农村女孩,家中也较穷,怕结婚后受气就一再拒绝。但他不停追求我,并承诺将其中一套房屋送给我。
   我看到他很诚心,就答应和他结婚。他和他父母也给我立了字据。字据中写明:位于某处的楼房一套赠与我所有,如以后他先提出离婚这套楼房完全归我。
   结婚后,我生了孩子,身材开始走样,在家照顾孩子也不上班了。他就开始嫌弃我,并公开找第三者。我实在无法忍受,想和他离婚,但不知道这处楼房能否判归我所有?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解释三》对于婚前和婚后房产的赠与,要求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俗称为过户,赠与行为就已经生效。赠与一方要求撤销赠与的,法律不予支持。如果没有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在夫妻双方之间除非赠与协议经过公证后,赠与方才不得撤销赠与。如果赠与协议既没有经过公证,也尚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那赠与方是可以要求撤销赠与的。《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的只是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并非应当和必须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这就需要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了。
   张某在和你结婚之前虽然立了字据,同意将一处楼房赠与你,但由于既没有办理过户也没有经过公证,如果离婚,判给你的法律依据并不充足。这取决于张某是否提起撤销赠与之诉了。如果他不向法院申请撤销赠与行为,你还是可以得到这处房产的。
(作者:河北农民报 编辑:admin)
文章热词:
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
 以下是对 [结婚前赠我房产,离婚后属于我不?] 的评论,总共:0条评论
 
最新贴子
最新博文
农民互联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中国河北·惠农文化传播(石家庄)有限公司 办公QQ:2806279960 中国农民博客QQ群:213551375 业务电话:18233189910
Copyright 2013 nongmin.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冀ICP备13017983号 本网法律顾问: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