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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赠我房产,离婚后属于我不?石家庄市平山县读者孙美玲问:
高中毕业后我到石家庄打工。那时我青春年少,身材姣好。我现在的丈夫张某和我在同一公司打工,拼命追求我。 我考虑到他家是城中村的,家中旧房拆迁后分了三套楼房,而我是一农村女孩,家中也较穷,怕结婚后受气就一再拒绝。但他不停追求我,并承诺将其中一套房屋送给我。 我看到他很诚心,就答应和他结婚。他和他父母也给我立了字据。字据中写明:位于某处的楼房一套赠与我所有,如以后他先提出离婚这套楼房完全归我。 结婚后,我生了孩子,身材开始走样,在家照顾孩子也不上班了。他就开始嫌弃我,并公开找第三者。我实在无法忍受,想和他离婚,但不知道这处楼房能否判归我所有?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解释三》对于婚前和婚后房产的赠与,要求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俗称为过户,赠与行为就已经生效。赠与一方要求撤销赠与的,法律不予支持。如果没有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在夫妻双方之间除非赠与协议经过公证后,赠与方才不得撤销赠与。如果赠与协议既没有经过公证,也尚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那赠与方是可以要求撤销赠与的。《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的只是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并非应当和必须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这就需要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了。 张某在和你结婚之前虽然立了字据,同意将一处楼房赠与你,但由于既没有办理过户也没有经过公证,如果离婚,判给你的法律依据并不充足。这取决于张某是否提起撤销赠与之诉了。如果他不向法院申请撤销赠与行为,你还是可以得到这处房产的。 (作者:河北农民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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