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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早已判决 何时才给赔款

时间:2016年06月25日信息来源:河北农民报 【字体:


  问:
  法院一审、二审判决被告赔偿各种费用及精神损失5万多元,可为什么迟迟不能执行到位?
  答:
    加大执行力度,依法继续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联系乡村做工作,尽早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早已判决 何时才给赔款
    2014年8月,我母亲被三被告患有精神病的父亲打成重伤,后入院治疗无效后死亡。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三被告赔偿各种费用及精神损失共计50284.58元。但不知何故,鸡泽县法院执行局至今都执行不到位。
    我们老两口年近七旬,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法院能尽快将判决的赔偿款执行到位吗?
    鸡泽县风正乡 王某 杨某
  鸡泽县人民法院:
  加大执行力度 继续查找财产
  原告王某诉三被告人格权纠纷一案,鸡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鸡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共计50284.58元,诉讼费5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不服上诉于邯郸中院,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邯市民二终字第01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3月23日王某向我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6)冀0431执71号。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给三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我院采取了一系列执行措施:2016年3月30日对三被执行人在农行、农村信用社、邯郸银行等20家金融机构存款进行了查询,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存款。5月初又对三被执行人妻子周某、张某、侯某银行存款查询,未发现有存款。2016年4月7日申请人王某提供信息被执行人家有车辆,一辆车牌号冀RA4**三马车、一辆车牌号为冀D136**小型轿车并且被执行人合伙经营废旧塑料厂。2016年4月9日,我院到市县车管所依法对被执行人车辆进行了查询,冀RA4**三马车车主为王某冲,冀D136**轿车车主为郑某,所有权不在被执行人名下不能采取措施。2016年4月20日对三被执行人房产进行调查,除在农村的住房外,县城没有商品房信息登记。所拥有的废旧塑料颗粒回收厂,去年刚建,只投资了3000元,因亏本今年以来未开工。三被执行人没有其他经济收入,以种地、外出打工为生。现在老大妻子离家出走正在闹家庭纠纷,老三妻子已起诉法院正在离婚。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才一个多月,我们已对三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产、经营、家庭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2016年4月27日对申请人王某进行询问,申请人表示不要财产就要钱。2016年5月20日我院对被执行人王某果司法拘留15天。
  今后一是加大执行力度,依法继续查找三被执行人的财产,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我院将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予以强制执行,以实现申请人的判决权利。二是我院积极联系乡政府和其村委会与被执行人沟通、协调,争取让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尽最大努力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鸡泽县人民法院
(作者:河北农民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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