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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不公开,我们该咋办? 沧州市海兴县读者李栋涛等村民问:
我们村闲散地很多,大部分都是村干部私下承包给和他关系不错的人。承包的人有本村的也有外村的,承包费多少、承包多长时间,村民都不知道。 为此,村民意见很大,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均没有结果。部分村民由于上访还被拘留。我们想知道,村干部应当公开这些内容吗?如果不公开,我们该怎么办?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答: 《河北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二)年度财务计划及其各项收入和支出;(三)乡统筹费的收缴,村提留的预算方案和收缴、使用,劳动积累工、义务工的使用;(四)招待费开支和享受村补贴的人员及其补贴标准、数额;(五)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和接受拨款、补偿费、捐赠款物的数额及其使用;(六)救灾、扶贫、助残等款物的接收、发放情况;(七)水价电价及其水电费的收缴;(八)兴办集体经济项目和村办学校、村建道路、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其实施情况;(九)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经营情况,土地等生产资料和各业承包经营方案及其承包费的收缴;(十)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十一)被批准生育和结婚登记人员名单,计划外生育人员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使用;(十二)村民普遍关心并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能够看出,你们所反映的村集体对外发包承包地的情况属于村务公开的范畴,村委会不予公开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你们对于村委会不予公开的情况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等部门反映。这些部门接到你们的反映后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并给予你们答复。但实践中,很多农民向这些部门反映往往是通过信访的方式进行的,而且基本上都是口头方式进行的反映。有关部门接到反映后没有通过正常的途径进行调查,而是将村民反映的情况口头告知村干部并要求解决。村干部往往只将有关的内容告知上级领导,村民还是看不到公开的材料。最多是得到一份不满意的信访答复。这是造成矛盾突出的根源。 建议村民在反映时采取书面的方式,将要求公开的内容写清楚,交给有关部门也要有证据证明。在得不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予以解决。 (作者:河北农民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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