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 送福 微博 网站首页
首页 农民博客 农民图片 农民视频 农民问答 农民超市 农民论坛 农民招聘 农民微博 农福频道 农评频道
头条 网罗 图话 监督 关注 话题 种植 养殖 农资 行情 加工 农法 情感 两性 劳动 顾问 说理 历史
您当前位置:农民互联网 >> 新闻频道 >> 朝闻天下 >> 民事关注 >> 浏览文章
农民搜索

村务不公开,我们该咋办?

时间:2016年06月12日信息来源:河北农民报 【字体:

  沧州市海兴县读者李栋涛等村民问:
  我们村闲散地很多,大部分都是村干部私下承包给和他关系不错的人。承包的人有本村的也有外村的,承包费多少、承包多长时间,村民都不知道。
  为此,村民意见很大,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均没有结果。部分村民由于上访还被拘留。我们想知道,村干部应当公开这些内容吗?如果不公开,我们该怎么办?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答:
  《河北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二)年度财务计划及其各项收入和支出;(三)乡统筹费的收缴,村提留的预算方案和收缴、使用,劳动积累工、义务工的使用;(四)招待费开支和享受村补贴的人员及其补贴标准、数额;(五)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和接受拨款、补偿费、捐赠款物的数额及其使用;(六)救灾、扶贫、助残等款物的接收、发放情况;(七)水价电价及其水电费的收缴;(八)兴办集体经济项目和村办学校、村建道路、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其实施情况;(九)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经营情况,土地等生产资料和各业承包经营方案及其承包费的收缴;(十)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十一)被批准生育和结婚登记人员名单,计划外生育人员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使用;(十二)村民普遍关心并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能够看出,你们所反映的村集体对外发包承包地的情况属于村务公开的范畴,村委会不予公开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你们对于村委会不予公开的情况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等部门反映。这些部门接到你们的反映后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并给予你们答复。但实践中,很多农民向这些部门反映往往是通过信访的方式进行的,而且基本上都是口头方式进行的反映。有关部门接到反映后没有通过正常的途径进行调查,而是将村民反映的情况口头告知村干部并要求解决。村干部往往只将有关的内容告知上级领导,村民还是看不到公开的材料。最多是得到一份不满意的信访答复。这是造成矛盾突出的根源。
  建议村民在反映时采取书面的方式,将要求公开的内容写清楚,交给有关部门也要有证据证明。在得不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予以解决。
(作者:河北农民报 编辑:admin)
文章热词:
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
 以下是对 [村务不公开,我们该咋办?] 的评论,总共:0条评论
 
最新贴子
最新博文
农民互联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中国河北·惠农文化传播(石家庄)有限公司 办公QQ:2806279960 中国农民博客QQ群:213551375 业务电话:18233189910
Copyright 2013 nongmin.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冀ICP备13017983号 本网法律顾问: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