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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腾房,法院咋能这样执法

时间:2016年05月04日信息来源:河北农民报 【字体:

问:
  法院来了100多人强行将我的货物搬出,门店装修被砸毁。请问,法院如此强制执行合法吗?
答:
  依法强制执行,强制被执行人退出租赁房屋,县人大和县政法委派人现场监督,县电视台全程跟踪录像。
魏县魏城镇一读者:
强行腾房,法院咋能这样执法

   2005年,经房主母亲同意,我租赁了她位于县城的两间(100平方米)门店经营化妆品。因为双方比较熟悉,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只是口头议定每年的租赁费随市场价格增减,每半年提前付下一期房租。至2010年,房屋租赁费增至每年7万元。
   为了经营好这个门店,连装修带作广告,再加上货物,我先后投入200多万元。2011年,房主突然将房租提高至15万元,比市场价高出许多。我不能接受,双方发生矛盾。
   后来,房主以门店房屋需要扩建加高为由,让我退房。因此双方矛盾加深,我被诉至法院。2014年5月21日,法院来了100多人强行将我的货物搬出,门店装修被砸毁。而其房屋至今也没有扩建、加高。
   魏县魏城镇街道办事处 郭某
魏县人民法院:
依法执行,人大派人现场监督

   2005年,被告郭某与其妻共同租赁原告张某门面两间,经营化妆品,未签租赁合同,亦未约定租赁期限,属不定期租赁。2010年元月,双方约定之后每年租金为7万元,半年支付一次。期间,原告于2008年4月16日申请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允许原告在原来一层的基础上扩建为3层。2011年6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要私自装修门面。原告方得知后,其母亲紧急出面制止,告知被告2012年原告要扩建房屋,不能装修。但被告未听劝阻,将房屋装修。2012年1月1日,原告方告知被告将在2012年4月份扩建房屋,故只收了3个月租金,因被告不腾房,房屋未能如期扩建。后被告将租金交至2012年12月底。因退出房屋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未出庭应诉。2013年1月20日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魏民初字第1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的房屋租赁关系。被告郭某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腾出租赁原告张某的两间房屋。二、被告郭某支付原告张某房屋租赁费(租赁费按两间房屋每年共7万元计算,自2013年元月1日起至交出房屋时止)。判决生效后被告郭某未履行。
   申请人张某于2013年5月13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某及其妻共同经营该化妆品门市,因解除租赁及装修损失问题与申请人发生纠纷形成诉讼,进而认为法院处理不公,对强制执行工作抵触情绪很大。经多次做工作未能达成执行和解的情况下,我院于2014年5月21日依法强制执行,强制被执行人退出该房屋。在县人大和县政法委派人现场监督、县电视台全程跟踪录像的情况下,将房内物品封箱造册登记,搬出运送并放置于指定地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当场张贴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于即日起七日内到指定地点接收强制执行所搬出的所有物品,拒绝接收或怠于接收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之后,将房门换锁、锁门,将房屋交付了申请人。至此,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关于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租赁费,经计算约为77000元。经我们查询,被执行人郭某及其妻名下均有存款,这些存款均系夫妻共同财产,且该门市一直由其妻经营,故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郭某妻子的存款2143元,并依法扣划支付申请人。其他租赁费申请人自愿放弃,于2014年8月18日申请撤销对该案第二项剩余租赁费的执行,该案已执行终结。
   2015年4月,县纪委对其反映法院相关工作人员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该工作人员有违规违纪问题。
  魏县人民法院
(作者:河北农民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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