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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中院: 再次为当事人申请救助张家口市中院: 再次为当事人申请救助 就蔚县西合营镇东关村郝某、李某来信反映的“民事赔偿及司法救助”等问题,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答复:中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期间,经审查,当事人申请不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司法救助不是随案、随时能够兑现。救助金为专项基金,由上级逐级往下拨付,且是分期分批解决。最近,中院再次向上级为当事人申报,呈请上级高度重视此案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尽快审批。相关案件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中未履行的民事赔偿部分,当事人应向法院提出申请予以执行。由于当事人与被告人王某的养母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对一审判决服判,没有提出上诉,故省高院二审程序不涉及民事赔偿部分。郝某、李某不是二审的当事人,故省高院作出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没有委托中院向其宣判、送达,但已将省高院二审及最高院核准的结果告知郝某、李某。同时,经请示省高院,中院已将二审的刑事裁定书送达李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作者:河北农民网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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