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承包者不履行合同,致使村集体发包出去的土地无法收回,村民不满的同时,要求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可是,法院说不立案,政府说管不了,推来推去,村集体的合法权益就是得不到保护。
我村有260多口人,人均耕地不足一亩,属于人多地少的贫困村。
1995年8月,时任村干部以村经济合作社的名义将集体一部分土地连同坑塘一处共20多亩,按15年5000元的价格,承包给了村民孙某,合同约定从1995年8月5日起,至2010年10月25日止。
土地发包后,承包人孙某只交了1000元的承包费,至今还欠村集体4000元,并拒绝交纳。合同到期后,孙某继续占用原承包地,并拒绝清除承包地上的树木和建筑物,还占用村集体价值1000多元的潜水泵一台。此事引起村民强烈不满,纷纷要求解决。
2010年11月份,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决定将孙某承包的土地及坑塘收回公开发包。最后,以10万元20年的期限承包给了另一村民。但是,承包人有个条件,要求村委会帮助清除承包土地上的树木和建筑物后,才能交清剩余的5万元承包费。而原承包人孙某拒不清除,使新的承包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1998年6月9日,时任村干部将我村与郑庄子村相邻的集体土地2.5亩,按每年收取40元的价格,发包给了郑庄子村的郑某,并签订了10年的承包合同。该承包合同2008年已经到期,可郑某以此地块只有我村0.6亩,其余都是郑庄子村的土地为由,拒绝归还土地并交纳承包费,致使我村集体无法对外重新发包。
全体村民对上述两件损害村集体利益的事强烈不满,要求通过法律渠道予以解决。按照村民意愿,村委会于2010年12月份写了两份诉状,交到了玉田县法院石臼窝法庭,要求立案审理。可是,法庭收了诉状却不立案审理。多次询问原因,庭长说土地案件不予立案,这是法院的规定。
今年4月份,我们又到玉田县法院,主管副院长却说土地案件不立案是省高院的指示,让我们找镇政府解决。而镇政府领导说,他们没有权力解决,法院有权力按法律程序强制执行。又找到律师,律师告诉我们,最高人民法院有明文规定,土地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后来找政法委,拨打市长热线,但都无果而终。
无奈,我们向报社写信求助。今年9月10日的报纸上通报说,我们的来信转给了玉田县政法委。可时至今日,我们没有得到任何答复,所反映的问题也没有解决。
为什么代表村民的合理诉求得不到公正处理呢?
唐山市玉田县杨家板桥镇西贤德城村经济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