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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炮被炸伤 向谁要赔偿

时间:2016年03月30日信息来源:河北农民报 【字体:

  沧州市献县读者金建民问:
  过年期间,因禁不住弟弟的缠闹,我爷爷带十岁的弟弟到一家专门经营烟花爆竹的销售点购买了一组号称50响的烟花。但在当晚弟弟燃放到第5响时,烟花隔了几分钟也没再继续燃放。远远看去,似乎已经死火。当弟弟上前鼓捣时烟花又突然爆炸,将弟弟炸伤。
  经鉴定,是由于烟花引线存在质量问题。我们应向谁要赔偿?请律师指点。

  河北雪梅律师事务所吴银银律师答:
  你们有权选择生产者、销售者之一赔偿,也可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共同担责。
  首先,本案烟花属于缺陷产品。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简单地说,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本案烟花由于引线故障,导致无法正常燃放,对他人人身、财产存在潜在危险,无疑属于缺陷产品。
  其次,生产者、销售者均难辞其咎。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43条也指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作者:河北农民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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