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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种树给补偿,这是不是征地? 泊头市王屯村读者浑国兴等人问:
3月1日,我们村委会大喇叭广播,内容为: 根据市委、市政府精神,在南陈路两侧各50米以内种植杨树,现由村委会与农户签订协议。 内容如下: 第一、根据实际情况,2016年春季由乡政府提供4公分以上杨树苗,并负责挖树坑,农户负责种植、管理。 第二、2016年土地补偿款不再对农户发放(提供树苗、挖坑)。 第三、农户负责管理,浇水种植,由村委会负责监督。对树木的成活情况每年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上报乡政府。根据情况发放补偿款,补偿款从2017年开始对农户发放。 第四、土地补偿款每亩800元,从2017年开始对农户发放。如所种植树木缺失,由农户负责补种,否则按缺失棵数扣发补偿款,每棵20元。 落款是村委会(章)。 我自2008年至今订阅《河北农民报》,是贵报的忠实读者。针对咱们报上刊登的关于土地问题的文章,感觉我们村的协议书(合同文本),像是一份征地合同,不知道我们的认识对吗?还有,这样的合同合法吗?我们该怎么办?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答: 从合同的内容来看这应该是一份植树补偿协议而非征地协议。 因为国家征地是将村集体的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土地征收需要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是土地性质的变化。国家征地的主体为市、县人民政府。政府征地后实行的是一次补偿的制度,老百姓称之为买断。也就是说,土地被征收后土地的所有者已经成为了国家,与村集体和村民再也没有丝毫的法律关系。村民和村集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征地的补偿费用。 从你们提供的协议书来看,协议的双方为村集体和承包户,内容是约定双方对公路两侧的承包地上进行绿化之后如何承担权利和享受义务的规定。 协议并没有改变土地的承包人,更没有改变土地的性质,土地依然是村集体的土地,承包户依然是承包户。 (作者:河北农民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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