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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严厉打击信访犯罪行为 3人被判刑

时间:2016年03月03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3起因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被判刑的典型案例。

  杨某某寻衅滋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等敏感地区非正常上访11次,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天安门地区公安分局训诫7次。2015年杨某某信访案件经复查复核,上报告省联席办进行了依法终结。信访案件终结后,杨某某继续到北京非正常上访4次,被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次,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天安门地区公安分局训诫5次。在其所属乡政府工作人员接访过程中,被告人不听劝阻,多次对乡政府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另查明,2015年两会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向乡政府工作人员索要路费、食宿费,并对接访人员进行辱骂。2015年8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持50多份信访材料到天安门地区准备抛洒,后被执勤民警制止。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非信访场所非正常违法上访,在乡政府工作人员接访过程中,向乡政府工作人员索要钱财以及对接访人员进行辱骂,在天安门等敏感地区以抛撒传单的形式起哄闹事,造成秩序混乱,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杜某某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杜某某以不服法院判决为由,共进京非访8次,多次不听劝阻并辱骂接访人员,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次,被北京市公安局治安处罚4次。2014年11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期间多次向其所属乡政府工作人员、县法院工作人员索要钱财。2012年7月5日唐县人民法院仁厚镇法庭在开庭审理某纠纷案时,开庭前杜某某等人在法庭外辱骂对方当事人。2014年11月1日,杜某某等人为制造影响,在北京市某商城门前,打出横幅和自身上访材料进行拍照,照片被上传至某国外网站。2015年7月2日唐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将进京非访的杜某某之妻从北京接至唐县法院,杜某某用木棍抽打法院工作人员。2015年大阅兵前夕,杜某某对其所属乡工作人员声称在北京,要求给20000元钱,否则就不回来。迫于维稳压力,该乡政府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卡上打入2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他人为制造影响,在北京市某商城门前,打出横幅和自身上访材料进行拍照,照片被上传至国外网站,属在敏感地区出丑滋事,造成秩序混乱。杜某某多次到北京天安门等非信访场所非正常违法上访,索要钱财,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杜某某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确有认罪悔改表现,并表示放弃无理诉求,根据本案案情及社区矫正机关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被告人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刘某某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因邻里纠纷,反映到顺平县某局,其提出的无理赔偿诉求未得到满足后,便于2014年1月15日到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受到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同年1月24日再次到天安门地区非法上访,受到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刘某某再次到北京,于2014年3月3日、4日与其所属乡党委书记联系,以到北京市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相要挟,索要钱财。刘某某包案责任领导迫于“两会”期间的信访压力,答应给付刘某某现金60000元。刘某某指定由其亲属代收,在刘某某确认其亲属代其支取上述款项后,从北京返回其住所地。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相邻纠纷提出的无理赔偿诉求未得到满足,遂无事生非,分别到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非法上访,并以到北京市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为由索要钱财,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对本案主要事实无异议,确有悔罪表现,并放弃无理诉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但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特定区域、场所。索要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予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禁止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于重大节庆日、重要会议期间进入北京敏感地区和重点部位。


(作者:佚名 编辑:bao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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