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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强收“过路费”被判刑

时间:2016年02月20日信息来源:北京日报 【字体:

  高某“热心”地把村里一处无人维护的公路打理、维护后,竟然自行收起了“过路费”,最终有人举报,高某归案。昨天,房山法院判决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高某年过五旬,是房山区大石窝镇高庄村的村民,曾因盗窃两次被判刑。大石窝镇高庄村北山矿山路属于集体所有,该路因为不经常维护,路面坑洼、杂乱。去年3月至5月间,高某自行用挖掘机和洒水车对该道路进行维护后,用挖掘机、两轮摩托车堵路,强行向运输石料的大货车司机索要财物。

  经查实,高某向被害人刘某索取黄鹤楼牌香烟5条、现金2000元;向被害人李某索取400元;向被害人李某索取200余元;向被害人郝某索取150余元;向被害人张某索取700余元;向被害人沈某索取10元。

  去年5月28日,高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高某家属把其非法所得退赔给各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高某强拿硬要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高某有坦白情节,且能将非法所得财物退赔被害人,并得到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高健 赵艳艳

(作者:高健 赵艳艳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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