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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地被征,补偿归谁?沧州市吴桥县读者李玉福问:
我与聂某是同村同组村民。2008年4月,为耕种方便,我与聂某经口头协商,达成承包地互换协议。 我以位于本村东河沿的二亩承包地与聂某位于村前的1.8亩承包地互换。2014年,因高速公路征地,征走了我换给聂某的东河沿二亩土地。政府补偿共计8万多元。我与聂某换地只是口头协议没有向村委会备案,而法律规定应当向村委会备案才能有效。因此,我要求8万多元的征地款归我,聂某继续耕种他家村前的1.8亩,但聂某不同意。 我们发生纠纷后都开始信访,至今这部分钱谁家也没有领取。我准备到法院和聂某打官司。 请问:没有备案换地有效吗?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答: 我们已经多次解答过类似的问题,今天结合你的咨询我们再次解答。 你与聂某同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为同一村民小组的农民,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没有违背双方的意志,是在平等协商、自愿的情况下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没有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没有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有农业经营能力,可见你与聂某的互换土地承包经营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你与聂某通过口头协议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许可的流转方式——互换。互换是指在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我们认为,你可能就是根据这一法律规定认为没有向村委会备案互换行为就无效,这是对法律的理解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因此,征地后的补偿款应归聂某家所有。即使你到法院起诉,也很可能要承担败诉的责任。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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