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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泉县教育局:当时只有小学负责人原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计划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委员会、河北省公安厅冀人发(1998)25号文件规定不能选招为公办教师的否决条款是;“1980年9月25日以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当事人1979年10月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影响其转为公办教师。其所任教的学校系村级小学,只有小学负责人,不存在校长,当时也不是原平泉县教育委员会任命的学校领导干部。上世纪八十年代,教育下放到人民公社(后改为乡镇)管理,当时教育收费项目比较多,有学杂费、教育费附加、书本费、勤工俭学费等等,但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都是上级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决定。相关当事人作为村级小学负责人、普通教师没有这项权力。 以上是平泉县教育局对该县小寺沟镇袁家店村一村民反映相关当事人超生、乱收费等问题的答复。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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