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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决正确吗?

时间:2015年10月19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唐山市滦县读者李金立问:
我与彭某曾经是战友,关系不错。2010年,我结婚时借了他5万元。婚后,我外出打工挣钱还债。2012年至2015年3月,我分三次归还彭某现金共计36000元。本来说好今年年底全部还完,可彭某趁我不在家多次调戏我老婆。我找彭某理论时,话不投机打了起来。虽然双方各自有伤,但都没大碍。此后,我们便不再来往。
2015年4月10日,彭某领着一名律师找到我工作单位,问我是否结婚时借过他5万元钱,我说借过。律师就开始东拉西扯说了一大通,等他说完了我也说已经归还了36000元。彭某还问我剩余的部分何时归还。谁知律师录了音并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时,彭某提交的录音只有我承认借过他5万元的部分,我说的已经归还36000元以及他说剩余部分何时归还的部分却没有录上。法院让我提供已经归还36000元的证据。我借彭某钱也没有给他打欠条,自然归还他时也就不会和他要手续了,根本没有证据可举。由于没钱也请不起律师。最后,法院判我返还彭某5万元。我问一下,法院这样判对吗?如果二审打不赢,我想杀了彭某抵命。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答: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来分析本案,彭某起诉你欠他的现金5万元,有他和律师找你谈话时你承认结婚时借过彭某5万元的录音,你在法庭也承认结婚时借过彭某5万元。那你借彭某5万元的这一事实是没有争议的。彭某起诉你返还5万元,你承认借过5万元,但以已经归还36000元,尚欠14000元这一说法来对抗,这就产生一个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在彭某不承认你已经归还过他36000元的情况下,已经归还36000元,是你反驳彭某要求你归还5万元不真实的反驳请求,对此你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你不能举证证实已经归还彭某36000元的证据,你的反驳理由就很难被认定。法院只能按照彭某的说法进行判决。
法院的判决是根据证据来判的,也可能与客观事实不相符,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证据事实和客观事实。我们认为,如果你真的归还过彭某36000元,虽然没有书面证据,但总会留下蛛丝马迹。比如:你还钱时是否有其他人在场,如果没有其他人在场,彭某是否和其他人讲过你已经归还过36000元等证人证言均有一定的证明作用。还有就是,你说彭某和律师去你工作单位找你时你说过已经归还他36000元,彭某当时还问了你一句剩下的部分何时归还。如果当时有工友在场听到,这是非常重要的证据。有了证据二审法院就可以改判。如果找不到任何证据,那二审法院肯定要维持原判。即使你真的被冤枉,也建议你理性对待,杀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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