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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路占大棚,补偿这么少?保定市雄县读者贾金堂问: 2007年,我在自家承包地和租来的承包地里建起一个日光温室桃树大棚。2014年,因修建津保高铁需要占用这块土地,占地单位说是临时占用,不用了还返还我。补偿标准是:不管山地、旱地、水浇地,每年按两季补偿。每季补偿875元。地上的果树,不管露地还是设施大棚,一律按露地标准补偿。我的果树正值盛果期,每年收入3万左右,补偿和收入差距甚大。我想问一下,这属于什么性质的占地?该怎么补偿呢?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答: 从咨询的情况来判断,施工单位占用你的承包地应该属于临时占地。临时占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对于临时占地如何补偿,我国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一般是补偿占地期间农民实际应该取得的收益。但农民的实际收益究竟是多少,计算标准是什么很容易发生纠纷。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就对临时占地如何补偿进行了规定。但总体来看,这些规定很不完全,差距也很大。比如,辽宁省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使用期限为2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河北省承德市规定:“临时占用耕地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逐年补偿。占用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该乡镇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逐年补偿。” 这些规定往往都是只规定其一,不规定其二,要不就是规定一个固定的价格,没有充分考虑到因作物不同,收益和损失会有很大差距的情况。临时占地毕竟和永久性征地性质不同,种什么决定了投入和收益的不同情况。因此,补偿应为农户的实际损失。 关于补偿你们应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或你对补偿标准不服可以依法维权。维权途径一般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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