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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受贿后“从轻发落” 违法者获刑10年

时间:2015年09月09日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

  地税局副局长受贿后“从轻发落”违法者获刑10年

  身为地税局副局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对违法商家“从轻发落”,结果自己受到法律严惩。近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贵港市地税局原副局长黄永诚因受贿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其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2年10月8日,贵港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小龙房地产公司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小龙房地产公司的两个房地产项目存在未足额缴纳税款达600多万元及使用非正式凭据代替发票入账的行为。贵港市地方税务局依法应追缴小龙房地产公司少缴税款,并处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小龙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吴某得知后,授意该公司投融资总监找到黄永诚说情。在该局稽查局检查股股长向黄永诚汇报小龙公司涉税案件的情况后,其指示尽量从轻处理。

  2013年初的一天,黄永诚收受了该公司的现金30万元。之后,小龙房地产公司在贵港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处理前自行补交税款,剩余24万余元未足额补交。贵港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3年3月25日对小龙房地产公司作出从轻处罚决定:即追缴税款24万余元,针对少缴税款处以50%的罚款,罚款金额12万余元,对使用非正式凭据代替发票入账的违法行为处以2100元罚款。

  2015年3月23日,黄永诚被办案人员带走调查。案发后,黄永诚的家属已将30万元退到来宾市检察院。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黄永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3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对其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邓铁军)

(作者:邓铁军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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