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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山县温塘区域地热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年09月09日信息来源:县政府

  
平政〔2015〕27号
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山县温塘区域地热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平山县温塘区域地热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严格遵照执行。
平山县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8日   

平山县温塘区域地热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温塘区域地热水资源集中管理,合理开发和保护地热水资源,保障地热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热水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蕴藏在地壳内部或溢出地表,达到国家规定的25℃以上温度,以水为载体的热能资源。
第三条 根据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所做的《河北省平山县温塘地热田地热资源勘察报告》,温塘地热田保护区面积1.0379k㎡,其拐点坐标为:A:4236584.45,38497540.78; B:4235201.81,38497540.78; C:4235201.81,38498291.47; D:4236584.45,38498291.47。
第四条 凡在温塘镇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资源管理
第五条 地热水资源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的双重属性,属于国家所有。县政府授权西柏坡温泉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统一管理温塘镇行政区域内的地热水资源;县国土资源局、水务局按照法定职能和权限,对地热水资源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管委会下设平山县温泉供水管理站(以下简称管理站)及平山县温塘热水供应中心(以下简称热水中心)。
(一)管委会职责:根据县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开发规划,负责编制温塘区域地热水保护规划和开采、供水规划;负责对地热水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管理站、热水中心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管理站职责:负责按照管委会的要求,制定地热水保护、开采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受县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委托,负责地热水开采的现场监督和业务管理,对非法用水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三)热水中心职责:负责供水规划的组织实施,负责地热井、供水管网等设施设备资产的经营、管理、维护工作;负责供水管网建设费、水费的征收工作。
第七条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开采地热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先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办理采矿许可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由热水中心统一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经缴纳地热水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源费。
本办法有效期内,上级对地热水资源管理和缴费重新作出明确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水资源,温塘区域内地热水采矿权仅授予热水中心一家,不另设采矿权,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建设、统一经营、统一价格。除热水中心外,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现有地热井资源,不在热水中心管理范围的,纳入热水中心统一管理。
第三章 开采管理
第九条 地热水开发,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实行“以水定开发、以水定发展”,鼓励发展温泉疗养、生态观光、会议会展、健康养生等产业,限制发展普通房地产项目及高耗水项目。
第十条 地热水开采,须根据资源状况和实际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开采,统一配置。管委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地热水开发利用情况评估工作,并制定地热水保护开采利用方案,作为保护开采地热水的依据。
第十一条 加强地热水水位、水温、水质、水量的监测工作,实现地热水资源科学管理与有效利用。根据地热水保护方案,探索论证地表蓄水、打井回灌技术的可行性,建立“采灌结合”的均衡开采模式。
第十二条 地热水打井取水,由热水中心组织实施。施工前,须选择具有地热井施工资质的单位,依据国家《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等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施工设计方案、地热井施工设计书,经县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审查同意后,按照批复同意的施工设计文件组织实施。地热井竣工后10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水务局提交成井报告,由县国土资源局、水务局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地热井成井质量,防止超层越界开采,施工过程中应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由热水中心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因设备损坏、老化失修或其它原因废弃不用的热水井,应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封填,并报县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备案。
第四章 管网建设
第十五条 一次网(水源出口至单位或零散户总表的供水主干线)由热水中心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产权归热水中心所有;二次网(供水主干线总表以外至用水单位或零散户计量水表)由用水单位负责建设、维修和管理,二次网工程费、管道维修、管护费由用水单位或零散用户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地热水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管网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供水工程建设,由热水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实施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五章 入网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接入地热水集中供水管网的,必须提前3个月到热水中心办理入网登记手续,并提供规划平面图、供水平面图及建设规划、施工计划等相关资料。零散用户由管委会根据供水规划编制供水方案后由热水中心组织实施;具有一定规模的建设项目,报县政府研究审核后实施。
第十八条 地热水供应一般限定在温泉度假区范围内,区域外项目原则上不允许接用地热水,但对毗邻温泉度假区,且对温泉旅游产业具有明显推动作用的重大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后也可接用地热水。
第十九条 单位(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项目单位、小区)和个人接用地热水,须热水中心建设供水一次管网的,按有关规定缴纳供水管网建设费,由建设单位统一缴纳。供水管网建设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地热水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
供水管网建设费收费标准:1、居民住宅为40元/平方米,一次性交清的优惠10%。2、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等非居民用户为55元/平方米。
第二十条 已接入地热水统一供水的用户,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增加地热水供用量的,新增面积部分应按建设管网收费标准缴纳供水管网建设费。
第二十一条 地热水供水管网建设涉及征地、拆迁、障碍物拆除、清障等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缓的,由管委会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地热水供应实行一户一表、按表计量、计划供水,采取建立分类价格、阶梯水价、超量加价等水价调节措施减少降低用水。必要时,可采用新型计量设施、实施远程控制等手段降低水耗,减少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完善地热水供水水价调节机制。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供求变化,参照同行水价,合理确定地热水价格。水价调整须召开听证会,依法按程序进行。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根据地热水资源的分布状况,科学划定地热田核心区和资源保护区,由县国土资源局、水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和职能委托管理站,在核心区、保护区范围内加强监督和管理,制止非法盗用、打井取水、向河道排污等对地热水保护和利用构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地热水属稀缺资源,除用于洗浴、养生外,严禁用于灌溉、养殖、取暖、冲厕、洗车等。管委会以及国土、水务、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定期开展保护地热资源、打击非法用水专项检查,对不合理用水行为进行整治,对非法打井取水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和处罚,维护正常供水秩序。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单位限期改正,依法给予相应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二)盗用或者转供地热水的;
(三)在规定的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四)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五)在公共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六)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
(七)擅自打井取水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柏坡温泉城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止。
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9日印发 

(作者:佚名 编辑:pings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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