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 送福 微博 网站首页
首页 农民博客 农民图片 农民视频 农民问答 农民超市 农民论坛 农民招聘 农民微博 农福频道 农评频道
头条 网罗 图话 监督 关注 话题 种植 养殖 农资 行情 加工 农法 情感 两性 劳动 顾问 说理 历史
您当前位置:农民互联网 >> 新闻频道 >> 午间课堂 >> 农民与法 >> 浏览文章
农民搜索

再婚家庭解体,继父母子女还有“瓜葛”吗

时间:2015年09月07日信息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农民日报 【字体:

  继父死亡,继女要求分割继父的死亡赔偿金。继父的亲生子则称,父母已经离婚,双方再无瓜葛,继女无权分割。日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再婚家庭解体,因抚养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受影响,继女有权分割继父的死亡赔偿金。

  孙娟是砀山县周寨镇人。1993年,孙娟的丈夫范明去世,留下了孙娟和一个年仅3岁的女儿范丽丽相依为命。1995年,经人介绍,孙娟带着女儿范丽丽与一直未婚的李宣结婚,第二年孙娟给李宣生下一个儿子李恒。此后,李宣更加努力地赚钱养家,对范丽丽也视同己出,孙娟不止一次地对外人感叹自己嫁了一个好丈夫。

  然而,甜蜜的日子没过几年,由于李宣常年在外打工,孙娟与本村的一名男子好上了,闹得全村沸沸扬扬,自尊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李宣一气之下与孙娟离了婚。2015年5月,在北京一家工地打工的李宣不幸从脚手架上摔下死亡。事后,李宣所在的建筑公司与李恒、范丽丽、李宣的父亲经过协商签署了赔偿协议,约定该公司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6.2万元。该款项随后由李恒领取。

  事后,范丽丽提出要分割继父的死亡赔偿金,遭到李恒拒绝。于是,范丽丽在周寨镇法律服务所的帮助下,将李恒告上法庭。

  周寨镇法律服务所提出,如果继子女在尚未成年时就与继父或继母生活在一起,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则双方之间形成了法定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这种关系,不因再婚家庭的解体而消失。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意味着,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或与继父或继母离婚而自然解除,而是与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一样,相互具有抚养和赡养以及继承的权利和义务。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上述意见,在扣除去北京处理事故及办理丧葬事务实际支出的费用,并综合考虑案情和当事人实际生活状况后,最终酌情判令李恒返还范丽丽赔偿款9万元。

  安徽省砀山县周寨司法所刘腾

(作者:刘腾 编辑:admin)
文章热词:
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
 以下是对 [再婚家庭解体,继父母子女还有“瓜葛”吗] 的评论,总共:0条评论
 
最新贴子
最新博文
农民互联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中国河北·惠农文化传播(石家庄)有限公司 办公QQ:2806279960 中国农民博客QQ群:213551375 业务电话:18233189910
Copyright 2013 nongmin.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冀ICP备13017983号 本网法律顾问: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