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下午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备受社会关注、存在了18年的嫖宿幼女罪被取消。依据修订后的刑法规定,类似嫖宿幼女行为将以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行为定罪量刑,从重处罚。
1997年3月13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刑法,嫖宿幼女罪写入刑法,成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一项罪名,规定为: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法定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的强奸罪相比,嫖宿幼女罪的法定最低刑为5年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是有期徒刑15年,比法定最高刑可至死刑的强奸罪低,导致该罪名近年来遭到强烈批评。
连续多年建议废除这一罪名的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认为,“嫖宿”一词造成了对被伤害幼女的“污名化”。据了解,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对于废除嫖宿幼女罪,基本没有太多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赞成取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秉志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法理上没有问题。
修正案还对现行刑法中贪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修改,将贪污数额分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并结合其他情节定罪量刑;规定贪污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修正案共五十二条,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正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9个死刑罪名被取消。 (据新华社、《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