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以为彩礼越多婚姻越牢,没想到十多万元的巨额彩礼仅维持了不满两月的同居生活。近日,富县法院调解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被告梁某(女方)与父母自愿向原告李某(男方)返还彩礼10万元,其嫁妆折抵收取的部分财物也归原告所有。
1989 年出生在志丹县吴堡乡山沟的村民李某,经人介绍与小他6岁的富县张家湾镇的山村女孩梁某相识,并于2014年农历7月份举行订婚仪式后,于同年农历9月 21日未办理结婚登记举行了“结婚”仪式。为缔结婚约,原告李某与家人向被告家送去彩礼10万元,还有购买衣服、首饰钱。随后,原、被告互赠金戒指各一枚;举行仪式时,被告娘家陪嫁洗衣机、笔记本电脑、饮水机各一台,拉箱、毛毯各两件。由于原被告双方没有婚姻基础,认识时间较短,在被告梁某还不够结婚年龄的情况下,未办结婚登记仓促同居。因而,在同居生活期间经常发生争吵、打架,被告梁某于同年农历11月份离家出走。尔后,原告李某与其父诉请依法判令被告梁某及父母返还彩礼钱10万元、衣服和首饰钱7.5万元等物及寻找被告支出的费用。
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由于双方未办结婚登记,依法应返还彩礼,况且原告由于支出巨额彩礼和其他相关费用,导致生活困难。因此,主审法官便深入浅出地向被告一家做工作,促其足额返还彩礼。最后,终于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如上返还彩礼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