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登记未共同生活、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都要退
儿子谈了个女朋友,眼看着就要举办婚礼了,两人却因意见不合导致婚事告吹。这种情况下,我们给女方的6万元彩礼钱还能否要回?”8月17日,市民张先生通过本报全媒体平台咨询。4年前,媒人给张先生的儿子介绍了一个对象,今年两个年轻人有了结婚的打算。双方家长见面后,女方家人突然告诉张先生一家,女方之前有过一次失败的婚姻,且育有一个孩子。但张先生一家人觉得,只要两人感情好,这事无所谓,于是同意了这桩婚事。按照习俗,张先生一家人给女方家送去了6万元现金当作彩礼,希望两人尽快办理登记,把婚事确定下来。
让张先生没想到的是,彩礼送去后不久,两个年轻人却闹起了分手。“女方不同意登记,要求直接办婚礼,这是我们一家难以接受的,协商多次没成,婚事只能告吹。”张先生说,两人分手后,他多次找到女方家长,希望拿回之前的彩礼钱。但对方坚决不肯,女方家长认为,按照当地风俗,男方主动提出退婚的,不应该要求女方退还彩礼,而女方提出退婚的,女方则全额返还彩礼。张先生想知道,女方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山东互诚律师事务所孙志刚律师。孙律师介绍,按照法律规定,此案中,女方所收的彩礼属于婚前附加条件的赠予,应予以返还。不仅如此,就算两人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过,离婚后,其彩(聘)礼也应该退还给男方。一般情况下,彩礼返还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法律上并没有谁先提出退婚,谁就应当负法律责任的说法。本案中,女方父母拒绝退还彩礼的做法是不合法的,男方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有个别人认为,彩礼的给付就是为了结婚,而只要举办了婚礼,就算成亲了,男方就不能再要求退还彩礼,女方也没有义务返还,这种观点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脚的。”孙律师提醒说,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举办婚礼仪式并不是法定的必经程序。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应当依法共同到民政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具备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才能依法享有法律上关于夫妻之间的各项人身和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