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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领他人低保 村委主任获刑

时间:2015年07月06日信息来源:光明网 【字体:

  案件简介

  2006年至2014年4月,被告人黄某在金秀瑶族自治县忠良乡林秀村任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期间,协助忠良乡人民政府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林农粮食差价补贴、农村社会基本养老金(新农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申报和发放工作。工作当中,黄某通过伪造申报材料或虚报名单的方式,先后以黄俊x、凌x权、郭x来、李x芬、黄x英、盘x莲等24人的名义作申请,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林农粮食差价补贴、农村社会基本养老金(新农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共计27664.20元,并占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向忠良乡党委、政府及金秀瑶族自治县纪委主动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退出赃款,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为此,法院对她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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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其系“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人员”,应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

  案发后,能主动向纪委、监察部门或政法部门交代自己的违法违纪行为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属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检察官点评

  针对当前村委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多发情形,即此检察官提出如下预防和检察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村民对村委会的监督力度。村干部的廉洁问题一直是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要发挥好村民的监督作用,必须要设立一系列村民参与村务管理的制度,建立民主决策程序,对于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让群众共同决议。通过加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人民法律意识,设立党员廉政建设意见举报箱、设立党风廉政监督岗等途径,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健全村级民主自治制度,完善民主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推行“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即村级重大事务由村党支部提议、支委会和村委会商议、全村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决议,决议及实际实施结果予以公开。

  三是加强乡镇对村干部的监督。乡镇党委政府通过建立完善保障农村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管理制度,完善与农村党支部班子建设相配套的民主集中制度、重大事项决策民主听证制度、干群约谈制度、述职评廉制度等,以规范和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制约。

  四是加大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检察机关应充分运用职能优势边打击、边预防、边宣传,增强广大干群的举报意识和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与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反腐败犯罪的合力,引导广大干群正确举报,踊跃举报,拓宽检察机关案件的来源,以保持对农村职务犯罪查处的高压态势。

  五是加强警示教育,提高村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通过上法制教育课、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方式,有针对性地警示教育广大农村干部,让其亲自体验到职务犯罪对已、对人、对国家、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提高拒腐防变的免疫力,从而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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