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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起存款失踪案涉46亿元 银行:多为被诈骗

时间:2015年06月24日信息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字体:

  山西建行储户730万存款失踪”、“杭州市联合银行42名客户9505万存款失踪”、“河北工行储户数千万存款失踪”、“浙江多家银行出现存款失踪 市民存250万仅剩4元”、“泸州老窖在农行、工行的5亿存款消失”……

  近期,不断有“储户存款失踪”的新闻出现,相关报道显示:“失踪存款”少则数万元,最高达数亿元,涉及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杭州联合银行等多家银行,河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四川等多个省份。

  中国是世界上居民储蓄率最高的国家,在4.3亿户家庭中,银行存款是最主要的资产形式。截至2014年末,中国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余额高达116万亿元。存款“失踪”频发,不免让人对银行的安全性产生忧虑。

  不少储户惊呼:把钱存在银行还安全吗?一些专家则指出,多起案件暴露出商业银行内控存在巨大隐患,亟待相关部门重拳治理违规现象,保障广大储户权益。

  不过,有银行方面人士表示,基本不存在存款丢失的事情,绝大多数是储户被不法分子骗了。

  众多“存款失踪”事件的背后,真相到底是什么?

  存款丢了?储户被骗了?

  还是理财赔了?

  在媒体曝出的多起存款在银行“不翼而飞”事件中,情况似乎并不止“存款失踪”这么简单。

  据《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不完全统计,2014年至2015年6月,媒体曝光的巨额存款纠纷事件35起。其中,有18起是存款“失踪”,涉及金额超过46亿元,包括兴业银行涉嫌非法集资的“卷款潜逃”事件中的30亿元;有17起是“飞单”事件,涉及金额超过12亿元,主要发生在个人储户身上。在18起存款“失踪”事件中,有12起是储户被骗,其中8起是储户因贪图“贴息存款”被骗。

  比如,今年5月15日,有媒体报道称“河北女老板1080万工行存款仅剩124元”,随后,河北有几十名工商银行储户向媒体表示,他们在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建南支行的存款莫名“失踪”,初步统计,涉及金额达数千万元人民币。

  上述女老板王丽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从2014年初开始,这家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建南支行)的一名负责人梁某就开始向我推荐,说是工商银行有一项高息揽储业务,一年的定期存款可以拿到10%的年息。我根本没有意向存款,但梁某不仅三番五次地劝说,还给我的公司介绍客户。”经不起梁某的软磨硬泡,考虑到对方是工行正式员工的身份,王丽最终同意办理这项业务。

  据王丽回忆,第一次存款时,梁某把她带到了建南支行,在门口和建南支行的一名员工范某进行了简单交接。王丽在范某的指引下,办理了定期存款业务及U盾网银。今年5月7日,她来到工行查询,才发现自己办理的U盾是假的,而自己的千万存款也仅剩百元。

  据媒体报道,目前,河北银监局已向工行核实情况,并约谈了工行相关负责人,了解事件处置最新进展。据悉,公安机关已受理案件,案件正在侦办中。

  而在银行方面看来,类似案件属于“储户被骗”而不是“存款失踪”。某银行的一位支行行长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实际上,基本不存在银行里的存款丢失的事情,而是储户被人骗了。”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不法人员利用银行的信誉做了违法的事情。

  今年年初,银监会官方微信公众号曾发布评论文章《所谓存款“失踪”原来是“被骗”》,文章表示,银行素有“三铁”之称,铁账、铁款、铁算盘,在各行各业享有盛誉。确切地说,一些纠纷事件中存款不是“失踪”,也不是“被盗”,而是不知不觉中“被骗”了。在案件告破之前,有人描述成“失踪”、“丢失”,好像很神秘的样子。

  但记者统计案例发现,很多“被骗”储户,都声称相关事件发生在银行办公场所,不能称之为“被不法分子骗”。

  这种情况,在“飞单”事件中更多。据媒体报道,今年4月,多位北京市民称,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通州支行次渠分理处客户经理李某处购买理财产品,但到期后本金与收益均未兑现,共涉及17人2248万元。李某推荐“中企华康股权”时,说是农行次渠分理处保息保本的产品,安全性高;客户张先生称,每次购买理财产品都是在农行次渠分理处理财办公室内,并有其他银行工作人员在场。

  随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回应称,经初步调查,该理财产品非农行发售,客户提供的“合同”及“协议”文本上无农行任何落款、签章及签字,农行对该产品也无任何担保。其次,目前无足够证据证明理财产品是在农行内部购买。针对客户诉求,农行建议客户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问题。

  是银行失职,还是家贼难防?

  6月5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 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首次专门为“柜面业务”立下20条新规,规范加固银行内控,对开户、对账、账户监控、印章凭证管理、代销业务5个关键环节“打补丁”。同时,强化银行的“双线问责”机制。

  其实,监管部门曾多次发文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控。“此次提出的20条具体要求,是对此前文件的细化、‘打补丁’,强调将原有要求落实到位。”中国银监会消费者保护局局长邓智毅表示,“初步看出来,银行全责的案件占少数,且纠纷案件多集中于柜面操作。”

  今年1月初被媒体曝光的杭州联合银行42名储户共计9505万元存款“不翼而飞”事件,就是犯罪团伙收买了银行工作人员,储户在柜台输入密码时被误导,资金被存入后立即转到其他账户。

  此次银监会发布的《通知》特别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柜面业务流程控制。《通知》要求,客户申请办理柜面业务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凭证签字、语音自助提示、屏幕自助显示等方式告知客户其办理的业务性质、金额并得到客户确认,确保根据客户真实意愿办理业务。

  梳理银行存款纠纷事件可以发现,这些案件中,都涉及银行内部员工,他们利用自己的身份,博取储户信任。

  近期有媒体报道称,兴业银行北海分行一高管苏瑜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间,利用“帮办银行过桥业务赚取高额利息”为由,诱骗兴业银行多名大客户共约30亿元(报案额11.6亿元),并于今年5月人间蒸发。苏瑜在2012年就开始以“银行过桥贷款业务”的名义和一些熟人或客户“合作”,将其资金归集私下去做高利贷,并“分红”给这些贷款人非常高的收益。2014年11月,苏瑜以“需要短期资金贷款周转”的名义再次向“老客户”吸纳资金,最终卷款消失,不知去向。

  6月9日,兴业银行方面回应称,5月中旬已接到警方通报,该行前员工苏瑜涉嫌个人非法集资已被立案,目前正在调查。涉案人苏瑜于2015年3月27日主动向分行递交离职申请,分行批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苏瑜并非高管。兴业银行方面称,事件性质属于离职员工个人非法集资,该行仍将全力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然而,对于兴业银行的回应,马上有媒体报道指出,涉案人是在出事后才辞职,并不是银行说的先辞职后出事。还有受害者称,是在兴业银行北海分行的办公室里与涉案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对于上述说法,《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联系了兴业银行进行求证,兴业银行新闻事务代表邵芳卿表示,目前无最新官方消息回应。对于《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对兴业银行风险管控、人员管理方面的采访要求,对方也表示了拒绝。

  而储户频频遭遇“贴息揽储”、“飞单”事件,也备受各方诟病。“最近我们看到不少银行有把‘存单’变‘保单’行为的报道,对银行来说,规避这种情况出现的核心就是要规避操作风险。” 厦门国际银行北京分行助理总经理、中关村支行行长丁遂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说,“有些地方,一个支行的行长长期由某个人担任着,他就控制了整个支行全部的流程,虽然银行也设置了柜员管理方案、内外相互制衡机制,但因为支行行长当的时间长了,把营业部主管、客户经理等都变成了他的‘手下’,上下都听他一个人的,就没法形成监管和监控。”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出现这种情况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银行对员工的监管“篱笆”扎得不严,以“吸储规模论奖赏”的考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更是“误导”了银行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工作人员业绩压力大,他们为了完成任务,可能会铤而走险非法揽储;二是银行“内鬼”胆大妄为,置法律于不顾,他们利用银行内部业绩导向的考评机制漏洞,从事非法揽储的犯罪行为;第三,也与储户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有关,给了这些人可乘之机。

  是银行风控失灵,还是储户“幼稚”?

  银行存款“失踪”、“飞单”等事件频发,究竟是银行失职,还是储户缺乏起码的风险意识?

  “银行业要建章立制,但更要把规定落到实处,不能‘牛栏关猫’,不起作用。”刘俊海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要从内部风控和外部监管两方面筑牢“篱笆”,杜绝违法乱纪的事情发生。

  对于很多存款纠纷事件在当初办理的时候发生在银行办公区内,丁遂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对来银行办业务的民众来说,他们没有办法分辨客户经理在银行办公场所里是代表银行还是别的,因为他代表的是对公的形象。在银行办公场所内,因为银行工作人员不自律而发生各种各样问题的关键核心,就是银行的风险管控没有达标,人员管理混乱。”

  新华社援引专家话称,银行职员应在银行授予的工作职责范围内从事银行业务,并且必须在银行营业大厅和办公室完成,如果一个职员能从客户手中骗取数十亿元资金,银行竟毫无察觉,银行应有的内控可谓“失控”。

  然而,多名业内人士、学者也表示,很多明显的骗局中,储户也缺乏警惕意识。“被骗的储户往往都是被高利息所诱惑,不少人明知超过规定的高息不受保护仍然冒险去做;有些人听信花言巧语,以为可以天上掉馅饼,最终被骗。” 刘俊海说。

  比如杭州42位受骗储户,不法分子承诺给他们年利率13%,然后被领到银行对面的一个房间里,签订一份承诺书,内容包括“不开通短信提醒”、“不开通网银权限”、“不通存通兑”、“不查询”、“不提前支取”,还有一条是“不对在银行工作的亲人朋友提起”。面对这样的条款,他们都没有察觉。

  “随着技术越来越发达,骗术肯定层出不穷,这不仅要求银行提高技术手段,也需要对储户加强风险教育。” 丁遂说。

  “存款丢了,索赔几乎不可能”是耸人听闻

  专家表示,储户在银行的存款失踪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银行工作人员通过内部违规操作,将储户的存款转入他人的账户;二是银行工作人员与企业公司等人员勾结,盗取钱款;三是储户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忽悠下,存款变成保险理财等产品,如果不能保本获利,有可能会亏本;四是不法分子通过攻击网银或者通过伪造银行票证甚至伪造银行卡等方式盗取储户存款。

  那么,这些丢了的存款,能否索赔追回?在今年年初某媒体的报道中,一位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实的情况是,‘几乎不可能’”。一时间,“存款丢了,索赔几乎不可能”充斥网络,引起躁动,至今,仍然被广泛引用。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就此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对方表示,“这是耸人听闻”,因为银行存款纠纷情况十分复杂,有些是银行担责任,有些是储户担责任,每一个案例都根据证据来分析,不能简单一概而论,造成公众恐慌。

  对于一些“飞单”情况,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倘若是银行的在职员工和储户签订合同,这种情况银行肯定是要买单的。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由于行为人在银行工作时间、工作范围之内,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和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原则上就视为银行的揽储行为,银行应该还本付息。“举证责任方银行要想免责,就要自证清白,证明该员工的揽储行为是个人行为。”

  为什么总是“前员工”?

  在有些存款纠纷案件发生后,涉案银行有的称是“临时工所为”,有的回应称“员工个人行为”,曾引发社会热议。兴业银行在回应“高管携款30亿元潜逃”时称,“事件性质属于离职员工个人非法集资”。网民调侃说:“出了事银行就把责任全推脱了?一出事就变前员工,下一次换个说法好吗?”

  对此,银监会消费者保护局局长邓智毅表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既要管好自己的人,不能一出现问题就把人开除了,想撇清关系;又要看好自己的门,不能让那些有问题的资金掮客在银行大堂内肆意游荡,找寻机会。”

  国外储户“存款失踪”如何索赔?

  美国

  美国《公平信用交易法案》和《电子资金转账法案》为人们的银行卡及账户损失提供保护。如果银行卡在被使用之前,就已经申报了损失,那么消费者不用为未授权的支付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过失责任在银行,那么损失由银行承担,如果银行破产则由保险公司有限赔偿。

  英国

  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26条规定:金融机构与消费者间的协议如果与金融规制相冲突的,则该协议无效。另一方可以要求返还根据该协议已履行财产,并要求赔偿其相关损失。金融申诉专员负责银行和储户的纠纷,举证责任由银行负责。

  【延伸阅读】银监会:所谓存款“失踪” 实际上是“被骗”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针对近日杭州、南京等多地储户接连被曝存款“失踪”,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所谓存款“失踪”,实际上是“被骗”。目前银行存款不存在丢失、失踪状态,提醒储户不要贪图高利息,以防被骗。

  刘先生:我在2013年的时候存了250万在银行,现在再取一分钱都没有了,哪儿去了我不知道啊。

  和刘先生一样,浙江杭州的42位储户放在银行的数千万元存款“被盗”仅剩少许;泸州老窖存在银行的1.5亿元存款“不知去向”;义乌、南京等地先后出现储户存款“不见“,连日来,银行巨额存款“失踪”成为焦点。

  银监会官方公众号近日发表文章称,上述存款不是“失踪”,也不是“被盗”,而是在不知不觉中“被骗”了。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表示,银行有义务保护存款人合法利益:

  王兆星:要进一步探究到底是什么原因引起的,是因为银行的管理漏洞,还是信息系统的漏洞,还是因为个别社会犯罪分子和银行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造成对存款资金的诈骗等,要分清不同情况,不同性质,不同责任,分别加以处理。

  具体而言,泸州老窖一案属于社会人员诈骗,主要是客户未辨别真伪,泄露关键信息,导致资金被骗,银行并无明显过错;而杭州42位储户一案,属于银行员工与社会人员内外勾结诈骗,以“承诺高年利率13%”为诱饵,骗用户签订荒谬协议,银行需对储户资金损失承担相应责任;而第三种情况,即银行员工诱骗储户多次输入密码并暗中将存款转出,银行需负全部责任。银监会提醒储户提高警惕,保护好账户信息。(记者丁飞 张棉棉)

  【延伸阅读】储户7万存款14年后失踪 邮局出示取款单被疑造假

  “存折在自己手里,十几年过去里面的7万元存款却没了。”13日,市民肖先生向记者讲述了发生在自己身上的蹊跷事。17年前他在历下区健康路邮储所存了7万元钱,之后就一直没再管过,但2012年去取钱时,却被告知存折上只剩15.54元了。存折一直放在家里,且没有取款记录,存了14年的7万元钱如何不翼而飞?

  储户7万元存款

  14年后“不翼而飞”

  据肖先生介绍,事情还要从上世纪90年代说起,那时,他在济南一家外贸公司任副总经理,手头还算宽裕。1998年2月14日,肖先生到历下区健康路邮政储蓄所存了7万元的活期存款,由于家庭琐事较多,存钱之后他把存折放在了母亲那里,就一直没再管过这笔钱。

  2012年6月底,肖先生家打算添置一些新家具,偶然间想起了存在邮储所里的那笔钱,于是从母亲那里找到了保存了14年的存折,到原健康路邮储所(如今已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健康路营业所)去取钱。但让肖先生没想到的是,工作人员查询后告诉他,找不到该存折的存款记录,但存折是真实有效的。

  几天后,肖先生接到邮政银行健康路营业所工作人员的电话,让他去营业所一趟。工作人员表示,他们调整微机程序后找到了一些数据,显示存折上只剩余15.54元。肖先生质疑为何没有取款记录,工作人员称“可能被人支取了”,但至于被何人何时支取,并说不清楚。

  “我明明在你们这里存的钱,自己从来没有来取过,存折上也没有取款记录,那我这7万块钱哪去了?”肖先生不解。

  邮局出示“取款单”

  储户质疑真实性

  从营业所得不到确切的答复,肖先生开始向济南市邮政局讨说法。2012年9月,肖先生随历下邮政支局的工作人员到济南市邮政局档案科,拿到一张1998年2月18日的“取款单”,显示肖先生7万元的存款已经被取走。

  “按照银行的规定,取款时必须要有存折,但是存折一直在我家里,钱是怎么被取走的?”对于这张有签名的取款单,肖先生持怀疑态度,认为是银行方面私自伪造的。

  自从存款丢失后,肖先生就到派出所报了案,在报案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公安机关对取款单上肖先生的“签名”也进行了鉴定。“他们对银行的工作人员都进行了笔迹对比,也让我写了10多遍自己的名字,但一直没告诉我鉴定结果。”肖先生表示。

  肖先生称,在对存款丢失的商讨过程中,济南市邮政局的负责人表示可先将存款给自己,再进行内部核查。但后来邮政局又变卦,让自己报案调查或者走法律程序。

  维权两年没结果

  储户无奈打官司

  派出所介入后调查了近半年,但并没能给肖先生一个调查结果,反而告诉他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这让肖先生非常失望,决定走法律程序。

  就这样,一纸诉状,肖先生将济南市邮政局告上了市中区人民法院。但对于肖先生的起诉,市中法院认为被告主体资格不对,因此未予以受理。在咨询了律师后,肖先生认为1998年的济南市邮政局健康路邮储所如今已经更名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济南市健康路营业所,因此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济南市分行告上了槐荫区人民法院。

  4月13日上午10点,在槐荫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关于肖先生在邮政银行的存款丢失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中国邮政银行济南分行的代理律师仍执着于被告主体资格问题,认为和肖先生发生业务关系的是济南市邮政局健康路邮储所,而非2008年才成立的中国邮政银行健康路营业所,二者是两个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所以应该起诉产生业务关系的济南市邮政局。

  在维权过程中,肖先生曾到山东省银监局咨询,在那里他看到了一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给银监局的关于存款丢失情况说明的红头文件。“文件里没说存款丢失或是被取走,只是说1998年后他们邮政内部系统进行过两次系统升级,造成部分数据丢失,已不可查”。肖先生怀疑自己存折上的存款数据就是因为两次系统升级而丢失了。

  “事情时间太久了 各种可能性都有”

  针对肖先生7万元存款“失踪”一事,记者来到中国邮政银行健康路营业所。该营业所的一位负责经理表示,由于营业所最近人员变动,自己对于该所之前的业务并不清楚,但表示“只要是储户取钱,必须要有存折”,自己也不清楚肖先生的存款是如何失踪的。

  济南市邮政局一位负责此事的工作人员表示,这件事发生的时间比较久了,他们已经从业务流程上给肖先生解释清楚了,且会积极配合公安和司法机关的调查,提供他们所保存的相关证据材料。对于肖先生存款失踪的原因,该负责人始终未给出解释,也未透露是否有内部调查,只表示自己业务上不是很懂,存款丢失“各种可能性都有”,“当时也没有录像,不是那么快就能查出来的”,且还认为可能是“储户自己密码保管不擅”导致,随后便挂断了电话。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济南分行办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员称,对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他并不了解,但既然市民已经起诉,就一切先按法律程序走。银行方面会积极处理事件,尽到义务和责任,给对方提供相应的解释。

  记者看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济南分行提供的异议书显示,中国邮政银行健康路营业所于2008年3月7日才成立,因此邮政银行认为不可能与肖先生产生业务关系。其代理律师表示,在成立营业所时,中国邮政银行曾与济南市邮政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中国邮政银行济南分行只负责指导营业所的工作,不负责管理,如发生资金争议应找邮政企业即济南市邮政局。

  “储户的存款丢失了他们就互相扯皮,拒不承认,但如果我在银行不是存了7万而是贷了7万,他们还会像这样扯皮,互相推脱吗?”肖先生表示。由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济南分行坚持济南市邮政局为该案的利害关系方,目前肖先生已委托律师向槐荫法院提出申请,将济南市邮政局也增加为被告。文/片 记者 戚云雷 实习生 王乃正

  【延伸阅读】存款失踪谁负责? 专家:若是内鬼须银行担责

18起存款失踪案涉46亿元 银行:多为被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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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月26日电(金融频道 汪洁) 近3个月以来,媒体频频曝出储户银行卡里的存款不翼而飞事件,引发广大储户担忧,并引起监管层的高度关注。存款失踪银行是否担责、如何追回损失成为焦点。专家认为,我国银行在安全管理方面确实存在隐患,要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措施,但银行是否承担储户存款消失的责任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如果储户和银行之间有合同关系,或确定是银行有“内鬼”,银行得承担责任;如果涉及到诈骗事件,储户在维护个人权益时可以报警,先刑事再民事。

  储户银行存款频现不翼而飞 媒体曝出三种原因

  据警方及银监部门通报,存款“失踪”案件近期在浙江、河南、安徽、湖南等地屡屡发生。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在浙江绍兴做汽车配件生意的韩国人朴先生,银行卡从来没有离过身,1月6号晚上,他突然收到一条手机短信,晚上8点,卡上被刷走37万。后经查实,是山东的一台POS机转走的。银行表示,有可能朴先生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被盗取了,目前,警方正在调查。

  2014年年底,浙江义乌的刘先生到宁波奉化的一家农业银行取款,突然发现一年前存在这里的250万不见了,卡上只剩下4块钱。刘先生的存折上确实显示存入了250万,此后并没有出账记录,为何钱就不见了呢?银行方便表示,里面比较复杂,为了方便破案不能明说。

  不只是个人,企业存款也遇到类似事件。泸州老窖1月9日发布公告称,除2014年10月份发现的1.5亿存款丢失外,再发现在工行南阳中州支行的3.5亿存款异常,公司将合计5亿的存款计提40%减值准备。

  据《半月谈》报道,存款消失的原因大致有:一是不法分子与银行“内鬼”合伙冒领,去年2月14日,杭州联合银行古荡支行一名储户存折上的200万元存款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划走。经查,该案嫌疑人通过勾结银行内部工作人员,以高息诱骗储户存款,随后盗取储户存款,从而收取利益;二是储户遭遇“忽悠”销售,部分存款变“保单”;此外还有一种原因是系统缺陷、信息泄露,导致存款被盗取。

  银行是否该承担责任不能一概而论 “内鬼”所为银行应承担责任

  中国银行法学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强力教授对中新网金融频道表示,这些案件反映出我国银行在安全管理方面确实存在隐患。如果银行没有漏洞,自然不会发生储户存款消失的情况,都是安全制度存在着问题。

  他强调,但是得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对于媒体报道的三种原因都要具体分析,“就我们目前看到的情况而言,案情不是很清晰,而以事实为根据,要在充分掌握全部事实、依托证据的基础上来针对个案的分析来得出的结论可能要更客观一些。 ”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教授接受中新网金融频道的采访中多次强调,对于储户存款消失,不能一概而论是银行还是储户的责任,得看具体的事实。

  “如果储户把钱存在银行,储户和银行之间有合同关系,银行作为代理人把钱弄没了,就要追究银行的责任。但是指向具体的人操作问题上,这个人是用了银行的名义还是没用?银行知不知情?事情就很复杂了。”此外,他表示,如果储户的钱进了银行的账户,但要是被人骗走了,那这就涉及个人诈骗,储户在维护权益的时候可以报警,先刑事再民事。

  中国诉讼法学会会长、清华大学教授张卫平也持相同的观点,他对中新网金融频道表示,银行该不该承担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储户与银行具体是何种法律关系,还是根据具体的案例来分析,“如果储户的钱是存在银行,银行应该是有责任;如果确定是银行内鬼的话,银行得承担责任。其他的情况得另行分析,得分析具体的法律关系。”

  监管层督促银行加强管理 专家提醒储户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曾在23日就储户存款消失一事表示,银行在日常经营中必须加强自身管理,更加有效地保护存款人,同时更加有效地防范各种针对存款人的犯罪行为,保护储户存款安全。发生了存款消失案件后,需要调查,是因为银行管理漏洞还是信息系统漏洞,还是因为有个别社会犯罪分子和银行工作人员相互勾结造成对存款资金的诈骗等,要分清不同的情况、不同的责任来分别加以处理。

  强力认为,在这些个案中出现了一些基本的规律,按照基本规律采取防范措施比较好。

  如何防范存进银行账户的钱款消失?他表示,首先,储户要有安全防范意识,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恪守安全防范的义务,不要轻易向陌生人透露自己的身份信息;按照商业银行法有关法律规定来参加金融存款活动,按照银行规定的存款、取款程序进行操作,要提高警惕。

  其次,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这些可以收取存款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安全防范措施,包括规章制度的建立,安全系统漏洞的补充、技术上或者制度上漏洞的防范。此外,要加强银行员工的职业教育和道德风险教育,“尤其是法制教育,强化他们的法律责任意识。”(中新网金融频道)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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