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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口种菜挖沙淘金 破坏耕地获刑三年重庆日报网6月3日11时讯(记者 罗静雯 实习生 安娜)记者3日从市五中法院获悉,该法院日前判决了一起挖沙破坏耕地案件,被告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赵某某系江津区石蟆镇某村的村民小组组长。因该村位于长江边,常遭受洪涝灾害,赵某某便萌发了挖沙淘金的念头。为此他和他人以搞大棚蔬菜名义成立了“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向村民筹集资金。并在没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购买两套淘金设备,租用挖沙工具在河道土地上挖沙淘金。因河道土地含金量低,赵某某等人又以合作社名义在该社中坝岛上村民承包地里进行挖沙淘金。至2013年6月共淘得砂金17859克,获利4975871元。 赵某某等人的挖沙淘金行为形成一个长约200米,宽约70-100米,平均深度超过10米的大坑。后经有关部门测定,赵某某等人淘金涉及土地面积64余亩,其中41.71亩基本农田破坏程度为“重度破坏”,复垦费用共需516.58万元。经群众举报,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今年3月市五中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赵某某上诉,维持原判。(完) (作者:罗静雯 安娜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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