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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出去的姑娘并非泼出去的水“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是古代包办婚姻的妇女被切断与娘家联系的一种说法。由于几千年来的旧观念影响,虽然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就制定实施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但如今封建思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
近期,张家口市阳原县人民法院便办理了两起事关“出嫁女”的案例,证明“嫁出去的姑娘并非泼出去的水”。 嫁出去的姑娘享有征地补偿分配权 阳原县某村席家,于上世纪80年代初,在本村承包了土地若干亩,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土地承包时,家庭成员包括原告席某(女)在内的兄妹三人及其父亲、母亲,共计五人。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该承包合同得到顺延,承包人和承包土地亩数、位置均未发生变化,并得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确认,承包期为三十年。迄今为止,土地承包仍在承包期内。 2012年,兄妹三人的父亲、母亲先后逝世。2014年,因境内修建公路,席家承包地中,位于村南的一块耕地被依法征用,席某兄长领取了征地补偿款16917元。 已出嫁的席某得知此事后,向两位兄长讨要属于自己的那份土地补偿款5639元,但两位哥哥认为妹妹已出嫁,再分享补偿款不合情理,因而拒不给其分配。 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席某将两位哥哥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她应分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5639元。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席某虽出嫁,但户口并未外迁,属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征地补偿款应由原、被告共同享有。 最终,原告要求分得三分之一征地补偿款的诉求得到法院的依法支持。 嫁出去的姑娘有承担丧葬老人的义务 2014年,阳原县某村郝家,在兄弟姊妹四位子女为父亲办理丧事燃放鞭炮时,将前来吊唁的礼宾袁某右眼炸伤。 之后,原告袁某将郝家兄弟姊妹四人及他们母亲苏某告上法庭,要求五被告一同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陪护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补助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械费、交通差旅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6162.50元。 在该案审理期间,郝家两兄弟及苏某对此表示无异议,但被告两姊妹则辩称,其父去世时,她们没有参与共同打发老人。按照农村当地风俗习惯,出嫁的女儿不参与打发老人的事情,在祭典的时候拿些祭礼就可以了,况且也不参与祭礼的分配,因此也不承担任何的义务,故不应承担任何赔偿。 法院对此,严肃批评两姊妹:五被告在办丧失过程中致原告受伤,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赡养父母包括养老送终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夫妻之间有互相扶住的义务,至于是谁负责办理丧事,怎样办理丧事,属内部事务,不具有对外的效力。故对被告中两姊妹未参与办理丧事不承担责任的辩称,法院不予以支持。 通过笔者所在法院的两起普通民事案件,给我们很大的启示,“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的旧观念已经脱离了现在的法治时代的价值理念。嫁出去的姑娘不仅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承担着法律所要求的义务,应该说“嫁出去的姑娘并非泼出去的水”。 阳原县人民法院 孙华卫 孙振宙 (作者:孙华卫 孙振宙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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