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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毁林开荒种核桃 改变林地用途被判刑

时间:2015年03月30日信息来源:攀枝花日报 【字体:

  案情简介

  2011年7月,村民邱某在未办理占用林地许可证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米易县得石镇某村集体林地内种植核桃树。2014年3月12日,邱某邀请他人到其种植核桃的林地处,将林地内的栎类树木全部砍伐、紫茎泽兰全部割掉,丢弃于林地内。同月25日,经群众匿名举报,邱某被米易县森林公安局的民警查获。经鉴定,邱某占用林地并改变其用途,面积达19.4415亩。

  审理结果

  经审理,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条中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中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是指未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手续、土地征用、占用审批手续,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在被占用的农用地上从事建设、采矿、养殖、种植等活动的行为。如占用耕地建设度假村,开垦林地、草地种植庄稼、经济林木,占用林地挖塘养虾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邱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并改变其用途,面积达19.4415亩,数量较大,因而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也为那些为一己私利而毁林开荒、破坏生态的违法者敲响了警钟:无视国法,蚕食林地,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米易县人民法院 王锡怀)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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