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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补贴对象范围今年扩大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均可享受补贴
1月27日,农业部会同财政部正式下发了《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这部农机行业的“一号文件”一出台,便立刻引起业界人士的广泛关注。这部行业新政与现行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比,有不少创新和突破,基本上体现了与时俱进和行业持续发展的精髓。 关于补贴目标 新《指导意见》重申“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这不仅是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要求,也是农业机械化的目标要求,更应该是农机行业发展和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出发点,因此将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作为补贴的重点也就顺理成章了。“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着力提升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既是近三年农机补贴工作的目标要求,也是开展农机补贴工作的行动指南。 关于补贴范围 由2014年的12大类48个小类175个品目减少到11大类43个小类137个品目。为了满足不同地域的农民用户对包括上述品目在内的各类具有地方特色的小众农机具的实际购机需要,新《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其他的具有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 关于补贴标准 新《指导意见》规定:一般农机每档次产品补贴额原则上仍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虽然新政对上述这些品类的补贴标准没有变化,但对大型甘蔗收获机、大型棉花采摘机械的补贴力度却有明显增加。将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上限由原来的2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为25万元)提高到4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由此前的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 关于土地深松整地作业补贴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补助资金,以不超过补贴资金总量的15%为上限;二是鼓励有条件的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等农机服务组织承担作业补助任务,鼓励开展跨区深松整地作业等社会化服务。 关于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具体操作办法参照《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2〕133号)执行”。只不过是试点的区域范围在2014年已经开展试点的山西、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新疆、宁波、青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的基础上新增了河北、黑龙江、江西、湖北、湖南、广西、陕西和甘肃八个省域,试点区域几乎扩大了一倍。此外,新《指导意见》还明确规定,“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贴”。 关于农机创新 新《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为引导和鼓励农机生产企业加强研发创新,选择若干省份开展农机新产品中央财政资金购置补贴试点。具体办法可由试点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制定。文件还就农机信贷和金融租赁等农机金融创新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是自2004年国家实施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以来,关于农机产品创新和农机金融创新的第一条新政,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农机主管部门的改革鼎新意识在不断增强。 关于农机补贴普惠制 新《指导意见》还进一步要求“有条件的省份,围绕主导产业,按照补贴资金规模与购机需求量匹配较一致的原则,选择机具品目试行全部敞开补贴”。也就是说,用户所选择的农机具产品只要属于补贴目录上所列品目,均可享受补贴。 补贴对象范围扩大 此次《意见》最大的变化是对补贴对象进行了修改,将补贴对象从“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改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个人既包括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也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界定可与农业法衔接,既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也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等。 关于补贴资金跨年使用 新《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至于如何处理,按照哪个规定处理,文件中讲得不够明确,还须进一步核实。而对于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在当年内未能办理补贴的购机用户,是否仍然继续执行“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的政策,也需向有关农机主管部门进行咨询求证核实后执行。 关于补贴操作及资金兑付 新《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将补贴对象自主购机行为以及农机生产企业对所选择确定经销商的销售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直截了当的写入文件,这对于个别无良产销企业和购机用户的违规违纪行为将起到一定的震慑和约束作用,有利于规范行业市场竞争行为和净化农机补贴环境。 此外,新《指导意见》还首次提出“要逐步使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脱钩,过渡期3年”、“提倡补贴对象先购机再申请补贴,鼓励县乡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等新政。这些都很好的体现了农机主管部门与时俱进的工作作风和执政为民的服务意识。 刘振德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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