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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木成材仍不采伐 应补相邻遮荫损失 一村民在可耕地里种植速生杨六七年后,树木已经成材,但因为合同未到期等原因,该村民不愿采伐地里的树木,这引起了地邻的很不满意,因为树木遮荫造成庄稼减产。在邹平县码头镇综治办工作人员和相关村组干部的调解劝说下,种树户同意在成材后和采伐前的年限内,每年补偿种庄稼的地邻几百元钱的经济损失。
在可耕地里种树的村民认为,生产路边上种植的两行杨树同样也会造成他的经济损失,因此,他才坚持在可耕地里种树的主张,而不愿单纯种庄稼蒙受生产路边上树木的遮荫损失。调解人员在现场勘察地形后认为,生产路两侧种树,属于宜林地带,并且作为发包方的村组已经预留7米宽的遮荫地带,这符合滨州市早期“关于植树需给相邻方留5-8米遮荫地带”的林业政策规定,是法律允许的。而在可耕地里种树,则需要经相邻方同意,否则,树木成材后不及时采伐,就可能对相邻方造成《物权法》意义上的侵权损失。如果属于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的情况,还被《土地管理法》的条文规定所禁止。因此,建议在可耕地里种树的村民及时采伐已基本成材的树木。考虑到生产路绿化合同未到期原因,植树户愿意让大树再生长几年,届时有更大的经济效益;同时考虑到村组干部估算的相邻方地块与未种树地块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收入差距,植树户愿意补偿无过错的相邻方一定损失。 (刘兆刚)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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