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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产权交易平台试运营种业科技新成果网上可“买卖”
近日,国家种业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正式上线试运行,目前已有科研院所和种子企业在交易平台上注册。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将在我国民族种业发展过程中,发挥前所未有的重要作用。 4项种业科技成果在平台上“买卖” pzq.ipa361.com,这是交易平台的网址,短短12个字符,勾勒出一个崭新的未来。“这可不简简单单是一个网站。”中国农业科学院成果转化局局长袁龙江指了指电脑显示屏说。 的确如此。不同于普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在这里出售种子产权,首先要以单位的名义进行注册,而后交易中心将进行确权,并依托农科院的技术和人员优势,进行价值评估。除线上的手续外,在线下,买方会现场对品种的特征和特性进行详细考察,双方进一步协商。若商定,交易平台将在线上出具交易合同,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和公信力。 寥寥数语背后,是巨大的人力、设备和资金投入,以及政策支持。据了解,在不远的未来,随着金融、税务、法律等配套设施进一步完善,交易平台的重要意义将更加突显。 在交易平台上,共有植物新品种权、技术专利、基因元件和育种中间材料4项可交易内容。袁龙江说,目前这个交易平台上的买方主体是企业,卖方则是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种子产权持有者。 这种买卖双方的角色构成,并非刻意为之。据报道,目前我国种业科技创新主要集中在科研单位,在品种权申请人中,教学科研单位占国内申请总量的58.49%,企业只占35.65%;在授权品种中,教学科研单位占国内授权总量的63.56%,国内企业占32.11%;在国内授权的农业发明专利中,科教单位占44.74%,而国内企业仅为17.2%;同样,在育种发明专利申请中,科教单位占60%,企业仅占23%。科研单位成为种业科技成果产权交易的供给方,当之无愧。而企业显然更懂市场需求,可以说,交易双方的组成是“先天的”。 但这只是一种暂时现象。“以后肯定会变。”袁龙江表示,未来买卖方的身份可能互换,其背后,将是我国民族种子企业的蜕变成长。种子企业将具备更强大的科研创新能力,可以在平台上交易自己的科技成果产权;科研单位也可以向企业及其他科研院所购买所需。 让“好闺女嫁到好婆家” 长期以来,我国种子产权难以规范交易,其中,私下交易问题尤为突出,这一方面导致企业难以获得所需技术,阻碍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另一方面,压制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109号文件提出,建立种业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平台和托管中心,制定交易管理办法,禁止私下交易。其后,农业部农种函(2014)1号文件指出,要依托中国农科院成立国家种业科技成果交易中心。 如今,交易平台正式上线。在袁龙江看来,这对科研单位和企业都有利。这个公开的交易平台,把信息摆在明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用公平的价格买到更好的成果;科研单位也会在这样的平台上,发现自身研发成果的更大价值,更好地让这一成果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相结合。“就像好闺女嫁到了好婆家”,他欣慰地比喻。 这样一来,科研人员和科研单位从公开交易中的获利,很可能将大于私下交易。 同样获利的,还有整个产业链。未来,我国种业的社会化分工将更加明确,生产更加专业化,上下游紧密结合。“现在科研单位卖种子,以后可能就只卖品种权了。”袁龙江说。这种专业化的分工,提高了整个产业链的生产效率。 中国农科院农业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宋敏博士介绍说,平台为品种权交易提供了通畅、快捷的通道,理顺了产权利益关系,保证科研单位的育种成果转让给企业,发挥科研单位和经营企业各自的优势,实现种业科企之间的高效对接,达到强强联合的目的,也有利于种业科技成果良性评价机制的建立,提高了科企合作的效率。 毛宇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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