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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份至今153人涉环保职务犯罪被查办 河北农民报(农民互联网)讯 从7月24日省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今年3月份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专项工作以来,共批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27件209人,提起公诉198件307人;生态环境领域各类职务犯罪共立案77件153人。在新闻发布会上,省检察院还通报了多起典型案件。省检察院提醒,破坏环境不单要追究刑责,造成严重影响,还得付出民事赔偿。对于环境执法者,该管的没管好,不该收的收了,这都是犯罪。
该专项工作为期一年,今后全省检察机关还将进一步加强漏罪、遗漏犯罪嫌疑人的追捕、追诉力度,并强化审判监督,对量刑畸轻的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及时提出抗诉,确保打击效果。 破坏环境资源和污染环境犯罪案 1.建滔焦化严重污染大气环境案 ———我省首例大气污染犯罪案从快批捕 今年3月底,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二期生化处理站的生化池出现活性污泥死亡严重的现象,导致不能达标处理蒸氨废水。该公司将未达标处理的蒸氨废水用于熄焦塔补水,致使蒸氨废水中有毒物质挥发酚,在熄焦时被直接排入大气,严重污染环境。 该二期生化处理站负责人陈瑞、张铸、张剑甫发现后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且为了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故意捏造虚假水质检测表,直至4月22日被有关部门查处。经环保部门检测,熄焦塔补水中的有毒物质挥发酚超出国家规定标准138倍。 邢台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该案立案侦查的同时,邢台市检察院院环保检察处办案人员提前介入,全面了解案情,及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后,市检察院环保处办案人依法审阅案卷材料,核实相关证据,提审犯罪嫌疑人,经研究认为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的陈瑞、张铸、张剑甫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于6月16日依法从快对三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丰润张某非法开采白云岩矿石案 ———今年首例环保公益诉讼被判赔“巨款” 2012年6月至8月份及2013年4、5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唐山市丰润区左家坞镇南夏庄村东白家峪山非法开采建筑用白云岩矿石59.8万吨。经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相关鉴定,犯罪嫌疑人张某非法开采建筑用白云岩矿产资源,价值人民币598万元。 该案办理过程中,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认为张某的非法采矿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国家矿产资源,而且对发案地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因此,在追究张某非法采矿罪刑事责任的同时,亦应当追究其因非法采矿破坏环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今年3月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公诉部门依法对张某提起公诉的同时,民事行政部门依法对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6月9日,丰润区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判决张某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598万元,上缴国库。 该案是检察院环境治理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开展以来收获的重大战果。因其涉案金额巨大,创下了办理环保公益诉讼案的最高纪录。 3.白沟镇富尊工业园区废水直排案 ———检察机关严打环境犯罪不以罚代刑 从2月10日左右开始,高碑店白沟镇富尊工业园区经营电镀厂的刘建明、张元元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含有毒害性危险物质的废水直接排放,每天产生废水1吨左右,经检测发现,总锌浓度、六价铬浓度、总铜浓度、总镍浓度、总氰化物浓度均严重超过国家标准。 4月23日二人被保定市环保局白沟新城分局查获,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仅对刘建明、张元元进行了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高碑店检察院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分析,认为刘建明、张元元的行为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如只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属于以罚代刑,降低了打击力度,不足以震慑犯罪,应当刑事立案。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建明、张元元已被该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 4.井陉8起非法采矿案被及时立案 ———检察机关积极破解非法采矿取证难 近年来,因缺乏关键的定罪证据即非法开采造成的矿产资源价值鉴定意见书而造成有案难立的案件不在少数。 去年9月3日,井陉县国土资源局将井陉县增峰建材有限公司越界开采案、井陉县后亭第二建材厂越界开采案、井陉县庄子头学校采石厂越界开采案、恒泰建材厂冯密华越界开采案、李捧文无证开采案、井陉县河北天润化工有限公司越界开采案、井陉县单家石渣厂越界开采案、井陉县石鑫源采石厂越界开采案等8起案件移送至该县公安局,该县公安局以缺乏关键的定罪证据即缺乏非法开采造成的矿产资源价值鉴定意见书为由暂不受理。 经井陉县人民检察院和该县国土资源局协调,积极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补充证据材料,于今年1月10日就上述8起案件向该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理由通知书,该县公安局于2014年1月15日对上述8起案件立案。 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 1.玉田县环保局原副局长赵某被判刑 赵某系唐山市玉田县环境保护局原副局长,其在2008年4月至2012年8月间,主管全县范围内橡胶企业的污染治理等环保相关工作。 赵某工作期间,玉田县窝洛沽镇的59家生产再生胶片、橡胶制品的规模企业,其防污设施均未经玉田县环保局验收就已开工生产。窝洛沽镇小作坊式的橡胶企业共200余家,无任何环评手续。对此,赵某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职,责令企业停止生产,而是对上述企业收取排污费后对其违法生产的行为予以默认。 经查发现,为便于对全县橡胶企业非法排放硫化废气的治理和处罚,玉田县环保局于2007年9月决定对橡胶企业收取保证金,用于缴纳排污费和罚款。2010年至2012年8月,赵某负责管理全县橡胶行业期间,让其分管的污染控制科向全县橡胶企业收取和保管保证金。 2012年8月,由于科室职能调整,污染控制科不再负责监管橡胶企业。污染控制科原科长许某(另案处理)遂将原来收取的橡胶企业保证金情况向赵某作了汇报。赵某私自决定将剩余的保证金退还给企业,但同时决定将其中的15.8万元予以扣留,并将其中的10万元予以侵吞,许某分得5.8万元。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间,赵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其管辖的橡胶企业相关人员所送人民币、购物卡36次,共6.75万元。 2013年12月18日,玉田县人民法院以赵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赵某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2.鸡泽县国土局原副局长张某被追刑责 鸡泽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张某,于2008年至2013年分管国土所和执法队工作,期间对该局工作人员徐某、刘某、王某工作未严格要求,监管不力。 王某于2008年至2009年10月任鸡泽县浮图店乡国土所副所长期间,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明知浮图店乡南庄村存在非法挖沙破坏耕地的行为,未依法及时立案查处采取有效防控措施。 徐某系鸡泽县国土资源局执法队队长、刘某系浮图店乡国土所副所长,二人在2009年10月至2013年6月期间,对南庄村、焦作村、西柳村存在的非法挖沙行为,未认真深入调查、依法立案查处,致使非法挖沙行为长期未得到制止,耕地被破坏范围进一步扩大。经查非法挖沙行为共造成浮图店乡57.6亩耕地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 2013年10月22日邯郸县人民检察院向邯郸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28日邯郸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张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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