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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借款未盖公章 还款责任谁来承担村委会借款应加盖单位公章,如果只有负责人的签名,则签名的负责人视为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泾县昌桥乡某村原村委会主任和会计归还债权人借款2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1998年年终,泾县昌桥乡某村债务较重,经村委会会议决定,准备向村民借款以支付当时村林场、抚育、水利兴修等各项支出。1999年2月7日,当时的村委会主任田新民、会计田一向村民于海生借款2000元,用以支付村里聘请的护林工,二人在借条上签字。1999年3月,换届选举时田新民、田一落选。后于海生多次要债未果,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田新民和田一归还借款2000元及利息。 在庭审中,田新民、田一表示1999年3月他们已经将村里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全部移交给新一届村委会,这笔借款是该村村委会的借款,不是他们的个人借款,不同意归还。 经审理,泾县法院认为于海生向法庭举证的借条上只有田新民、田一签名,并未加盖所在村村委会的公章,也没有注明该借款的用途。虽然田新民向法庭提供了村级债务、债权清查汇总表,但该表并没有注明包含于海生的该笔借款,而且村债务自清名单虽有于海生的2000元借款,但是该名单系田新民个人清理,并没有所在村委会接受人员的签字确认。因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现还款期限已经届满,田新民、田一应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故于海生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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