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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易县厂城村一宅基地起纠纷 盼早日协商解决

时间:2014年05月20日信息来源:河北新闻网 【字体:

    河北新闻网讯(见习记者贾东亮)近日,家住保定市易县厂城村的崔晓鹏先生向本网反映,他在十多年前购买了厂城村的宅基地,多年来他与村民之间相安无事,但是就在2013年2月,因为此宅基地归属问题,与原所有者——易县厂城村村民梁宏友发生了异议。

    据崔晓鹏介绍,他是城镇户口,在1996年购买了厂城村委会出让的宅基地,他说:“当时是厂城村村委会公开出让,我们与厂城村委会签订了的土地出让协议书,并且去易州镇的土地管理所办理了相关的手续。在1996年7月我们获得了由易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易证NO.0147738)。”崔先生表示,这十余年间厂城村村民并未对此表示异议,大家相安无事。但是,2013年2月,崔先生准备对老旧房屋进行改扩建,而此时该宅基地的原使用者梁宏友却找上了门。

    崔先生介绍:“当时梁宏友声称‘要收回土地,不再出租。’但是我早在1996年就已经办理了由易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这片宅基地已经和他没有关系了。但是梁宏友却仍然以他具有土地的使用权为理由,阻止我家对宅基地的改扩建。”崔先生告诉记者,在随后的数天里,两家人之间发生了两次肢体冲突,并导致了家人受伤。为此,崔先生期待相关部门尽快厘清是非,保障他一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对此,记者联系到了这一事件的当事人梁宏友先生,梁宏友表示,1995年初,他将土地转包给非本村村民的崔晓鹏使用。1996年初,厂城村委会组织包括他在内的部分承包户,以村委会名义将土地统一对外发包,他的责任田仍由崔晓鹏承包。梁宏友说:“自1996年至2012年,我始终从村委会支取包产费用,因此我也认为崔晓鹏一直以来都是在承包土地。但是从2013年2月25日,我发现崔晓鹏在我的责任田上打井、准备建住房,于是对其进行了劝阻,崔晓鹏不听劝阻,组织多人将我打成轻伤,还将一劝架的人员打成重伤。”

    梁宏友还告诉记者,易州镇派出所处理纠纷过程中,崔晓鹏拿出了厂城村委会与其签订的土地出让协议书,和易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直到此时,他才知道自己的责任田早已被厂城村村委会卖出,易县县政府也已经把这片责任田作为宅基地批给了崔晓鹏。梁先生表示:“我认为具有城镇户口的崔晓鹏办理农村宅基地是不合法的,因为国家有明确规定拥有城镇户口的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并且如果村民申请宅基地,只能是0.2亩的面积,而这块地的面积已经达到了0.6亩。而且厂城村村委会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本属于我使用的责任田卖给了崔晓鹏,这是不应该的。”鉴于以上原因,梁先生一纸诉状将易县政府告上了易县法院行政厅法庭。梁先生期待易县法院能够给出公正合理的答复。

    对于此事记者咨询了易州镇土地所和易县法院。土地所的工作人员表示,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等待法院判决。易县法院表示,关于厂城村的宅基地纠纷一案,我们正在处于审理中,处理结果将在开庭时宣布。

    针对这一宅基地纠纷问题,记者咨询了阳光理政频道特约律师张国旗,张律师表示:“2004年,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文件,根据文件规定,2004年之后,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但是因为崔先生的土地宅基证的办理于1996年,早于国务院颁发的相关文件,所以崔先生的宅基地使用权受到法律保护。并且在宅基地出让之后,如果当事人成功办理宅基地使用证,那么原村民就会失去对该地的使用权,但是该宅基地的所有权仍然归村集体所有。”

    对于出现了原享有土地使用权者对出让宅基地不知情的情况,张律师表示:“这不应该成为当事人阻挠现宅基地所有人在该宅基地上进行建设的理由,因为现宅基地所有人已经依法办理了宅基证,他对该宅基地享有使用权。”

    对于农村宅基地的面积问题,张律师表示:“如果当时已经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而且该证上写明了宅基地面积,那么即使超出了现在法律规定的面积,该宅基地仍然是合法有效的。”张律师还认为:“如果将来遇到城中村改造的问题,村委会有权与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者按照一定的比例共享土地出让金。”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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