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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吓人摔死,是意外还是犯罪? 赵某和李某在广平县某小区买了房子。赵某在五层,李某在六层,两家阳台间隔不到3米。
2013年3月25日,王某想去李某家偷东西,就攀到赵某的阳台上。 赵某正好在家,看见王某正通过窗户往上爬呢。赵某认为是李某家人把钥匙丢家里了,想通过阳台去拿,就大喊了一声“兄弟,这里上危险”。 王某可能以为自己的盗窃行为被发现了,手一哆嗦,从楼上摔下去了,当场毙命。 分歧 关于赵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王某的死亡谁来负责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因为赵某看见李某在五六层高的建筑物上爬本身就存在危险,加上他突然大喊,势必会造成摔下来的严重后果。赵某在当时特殊的环境下,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致被害人摔下来的危害后果。由于他的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这样的危害后果,所以赵某在主观方面是一种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造成了王某的死亡并且该行为与王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赵某不构成犯罪。 虽然赵某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李某的死亡,但其主观方面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也不存在犯罪的过失。并且以一个理智的正常人按照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当时的具体客观条件是不能够预见到发生这种危害后果的。赵某大喊是出于对王某的危险性考虑,客观上造成了王某的死亡也是出乎赵某的意外。 根据刑法上的主客观相一致原理,王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赵某不构成犯罪。 无罪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关于本案争议的实质在于:如何正确区分疏忽大意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的区别。意外事件是指由于不能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引起的损害后果,不认为是犯罪。而疏忽大意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有相似之处,二者都是行为人对有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并因此发生了这种结果。但是它们更有着原则性的区别: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 因此,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能力和当时情况,结合法律、职业等要求来认真考察其有没有预见的原因,对于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至关重要,这是罪与非罪的原则区分。 而本案中,赵某大喊王某的行为,在当时的情况下以一个理智的正常人按照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是不能够预见、不应预见到被害人会从楼上摔下来这种危害后果上的。另外,赵某大喊是出于对王某的危险性考虑,尽管客观上造成了王某的死亡也是出乎赵某的意料。 因为缺乏构成犯罪和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不能认定为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这时对行为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人,就是“客观归罪”有悖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的要求。 据此,根据刑法上的主客观相一致原理,王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赵某不构成犯罪。 邯郸市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薛艳梅 (作者:薛艳梅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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