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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过后被解聘相关费用能退吗 【案例】 老家在潍坊某市的赵某在当地某职业技术学校毕业后,到青岛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求职。中方的一位负责招工人员告诉前来应聘的赵某等人: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按照公司规定,每人要先交1000元到3000元的费用。赵某等人很纳闷:找工作是为了挣钱,怎么没挣钱、也没开始干活还得反过来先交钱呢?
这位负责人的解释是:因为公司岗位对员工的技术水平有较高的要求,先交的钱一部分是公司用于对员工的培训费用,一部分是为加强对员工的管理,防止员工在通过公司培训后拒绝与公司签订合同、又跳槽去别的公司,还有一部分是公司培训有需要保密的内容,象征性地扣押员工一部分钱,也是对员工的一种约束。 听到这样的解释,包括赵某在内的应聘者有了分歧。有的人认为,公司是正规的大公司,这样的规定听起来也合情合理,交上点钱合情合理,没有多大问题。有的人则认为,未签订合同先交钱,总会有风险,而且对方只是口头通知解释,却没有出示公司的任何正规文件,到时候万一公司翻脸不认人,作为弱势的应聘人员,到时候难免会“舍了孩子也没套着狼”。众说纷纭,让赵某也没了主意。 赵某自己的担心是:就算自己培训合格,到时候公司以其他理由不跟自己签合同,这钱能要的回来吗? 【释义】 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表示,我国法律对于劳动者培训、保密等确实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3条规定,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应依法设定标准。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评析】 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析说,赵某的担心不应是什么情况下这些上交的押金、培训费等名目的钱能否要回来,而是它本来就不用上交。 根据上述《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用工方不能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先收取保证金等。所以这些钱本来就不应交,交了在被辞退、解聘等时也能通过报案、投诉、诉讼等途径要回来。 农村大众报记者 段新勇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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