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1年元旦期间,张某经亲友介绍,与何小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相识不久,经介绍人说和,张某给付何小姐订婚礼金68000元。此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5个月后,何小姐因与张某几次发生争吵、感情不和而离家出走。张某找不到何小姐下落、找何父母讨要彩礼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何小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2011年10月初,法院审理后,根据实际情况最终判决何小姐及其父母返还张某彩礼5万元。判决生效后,就在张某打算申请执行之时,经介绍人从中调解,何小姐与张某又继续一起同居生活。2013年12月初,何小姐再次离家出走,并明确表示解除双方同居关系。事后,张某向判决法院申请执行。当执行法官向何小姐发出执行通知时,何小姐以张某提出执行申请已经超过2年时效为由拒绝接受执行。法院随对本案下达了终结执行裁定。
[评析] 人民法院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并无不当。《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中,人民法院2011年10月初,判决何小姐及其父母返还张某彩礼5万元,而张某申请执行的时间为2013年12月之后,已经超过2年诉讼时效期间。而且,申请人张某并未有法定的中止、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在判决生效后,何小姐与张某继续同居不属于法定的中止、中断诉讼时间的事由)。
同时,人民法院在何小姐提出执行诉讼时效抗辩后裁定终结执行,也是同样有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这说明我国法律对诉讼时效是否过期限的要求是,法院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理由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的具体做法是:当事人未对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对诉讼时效不予审查。只能在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才可做出相应的认定和裁判。
本案给人们的教训是:在人民法院做出生效判决后,申请人若不想当即申请执行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延期执行,以防止申请执行权的“过期”。
(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