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双方打了架,后动手的一方总说自己是正当防卫。然而,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一般来说,打架还手不属于正当防卫。
去年10月,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砀山县周寨镇村民蒋某带领家人到卢某门前大骂,卢某忍无可忍出来与蒋某对骂,双方发生肢体接触,在推搡中,蒋某动手打了卢某一拳,后卢某还了一拳,这一拳正好打在蒋某的面部,造成蒋某鼻骨骨折,后经鉴定伤情为轻伤。
法庭上,卢某辩护称,是蒋某欺人太甚,到他家门大骂,并先动手的情况下,他才还手的,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他的辩护意见,并未得到法庭的采纳。经调解,卢某赔偿了蒋某的医疗费等其他经济损失,取得蒋某谅解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刘腾)
解读:《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打架还手,一般来说是一种斗殴行为,这种情况缺乏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多是因自己“吃了亏”,为挽回面子或争强好胜而动手还击,应排除在正当防卫之外。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是不法侵害的发生,但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均表明,并不是对任何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都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一般只有针对那些性质严重、侵害程度强烈、危险性较大的进攻性行为,才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如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而打架还手就不同了,对方打了你,你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你的权益,即使遭到对方的非法暴力侵害,你也应尽可能躲开,脱离危险。另外,还有一个重要条件是,只有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和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如果是正在准备、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了的侵害,或者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人“一伙的”另外人实施,也不属于正当防卫;同时,实施防卫也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他打你,你还手,只要给对方造成伤害,都要依法负应有的责任,所以避免斗殴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