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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企合作”是个伪命题? 中国种业自诞生之日就是育、繁、推脱节。要把种子企业建成科技创新主体,关键是商业化育种逐步退出科研院所。
但让人费解的是,有关部门不是从宏观政策方面努力推进科研体制改革,依靠市场合理配置资源,而是致力于提倡“科企合作”“研发联盟”等等。权威专家叹曰:大路啊不走走小路,正门啊不进进邪门,不能化解危机,而是制造更大危机。在这种错误观念的引导下越走路越长、越陷泥越深,令优者不能出,劣者不能汰,最终使种子企业放弃科技创新而被推向永久的“种子超市”。 1.合作时间相左。科学研究是一个渐近的过程,培育一个品种一般需要7~8年,而且存在不可预见性。科研评价一般以5年为周期,而企业购买品种则希望立竿见影,快速赢利,时间越短越好。今年投入200万,希望明年能拿到品种;明年再投入200万,应该是唾手可得!第三年仍然看不到产品亮相,就觉得有点上当受骗了,拜拜吧!任何优秀品种都不是按计划培育出来的,计划和创新本身就是相互矛盾的,能够计划出来的品种肯定就不会有创新。“科企合作”是无约束的合约式和购买式,双方很难形成比较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企业存在急功近利的思想,一旦达不到预期,就可能中断合作。 2.合作目的相左。院所科研解决的是可能性问题,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基础性研发和前瞻性研发;企业研发解决的是可行性的问题,要考虑市场需求以盈利为目的,还要不断地提高企业竞争力。科研院所培育品种着眼于发表论文和评定职称,产品转化往往居从属位置。这就成为企业与科研院所合作目的最大的相左。 3.产权归属相左。企业出钱委托科研单位研发,希望独家享有品种占有权,拥有市场独家开发权,也有助于社会对企业地位的评价。科研单位则不愿意将种质资源和育种信息向社会公开,而且愿意把品种销售权转让给多家企业,尽量扩大品种的推广面积,以申报国家科技奖、科研人员晋升职称。知识产权保护难以界定,合作双方对科研成果的归属有争议,出现知识产权纠纷会影响合作。“科企合作”模式中科研院所是主体,企业居于从属地位,合作关系松散,最后终会不欢而散。 4.经济基础相左。农业科研院所依然是计划经济体制,性质上属于事业单位,科研经费以国家投资为主体。种子企业刚刚迈入市场经济,以私人投资为主,以应用型研发为主,与科研成果的转化率和企业的生存密切相关。在两种经济体制下的“科企合作”,睡的是一张床,做的却不是一个梦!科研院所与种子企业绕不开体制障碍,很难在公平竞争和利益分配上做到平衡。梦寐以求的所谓“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发展模式”难以实现。 理想虽丰满,现实很骨感。 最近《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再次指出:要推进应用型技术研究机构市场化、企业化改革,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言简意赅! 须知,市场经济是迄今社会最有效率的经济模式,企业借助科学技术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世界发达国家发展经验表明,推进市场经济发展的主体是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是企业,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主体同样是企业。建设创新型国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靠的是千千万万创新型企业的支撑。在全球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对任何国家而言,企业的衰败必然导致国家经济的衰败,企业的崛起必然促进国家经济的崛起。(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佟屏亚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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