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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数小案子轻 附条件不起诉 近日,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适用修改后的刑诉法的特别程序,对该市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案件做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当事人岳某原系唐山市丰南区一网吧网管。2012年11月7日凌晨6时许,岳某趁在该网吧上网的张某趴在桌子上睡觉之机,将张某连接在电脑主机上充电的一部手机盗走。经鉴证,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700元。案发时,岳某未满十八周岁。 该案被移送丰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岳某盗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案发后,其家长已代为退赔被害人相关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岳某亦写出书面悔过书真诚悔罪。 在征求了公安机关、被害人、岳某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后,丰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对岳某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 为了彻底改造、挽救岳某,该院制定了详细的考察计划,对其进行矫治和教育。 岳某一改从前的不良生活习惯,一直在其姐所开美发店踏实学艺;其法定代理人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其加强管教。 岳某在整个考验期内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能够按照该院规定定期以书面形式报告自己活动情况,没有出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2013年12月29日,丰南区检察院根据考察情况依法决定对岳某不起诉。 当检察官向岳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这一决定时,岳某再次流下了感动的泪水。他表示一定会好好珍惜重新获得的自由,今后决不再做任何违法犯罪的事,踏踏实实做人、认认真真做事,做一个对社会有用之人。 至此,丰南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这起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圆满画上了句号。 唐山市丰南区检察院 郑文泉 李彬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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