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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被截留到底俺该怎么办邢台市广宗县读者张平利问:
我家三口人,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得承包地3.6亩。 我在广宗县城开了一家摩托车修理店,儿子也在县城上学。因此,我就将我和儿子的户口迁移到了县城,但我妻子的户口并没有迁出。 2012年3月,我们村部分村民的土地被征收修建省级道路。每亩地补偿48000元。我家被征走1.2亩土地,按说应该给57600元的征地补偿费用。但村支书说,我家两个人的户口已经迁走,只能给三分之一。 我和村支书多次交涉无果后到法院起诉,但法院拒不受理我的起诉。实在是没办法了,我该怎么办才好呢?请律师指点迷津。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从此法条能够看出,你和你儿子的户口虽然迁入了广宗县,但广宗县不属于设区市一级,且并非全家都迁出转为非农业户口。因此,发包方是不能强行收回你全家或哪一个人的承包地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中规定:“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 你们的承包地既然不能被强行收回,你们也没有自愿交回承包地,因此被征收的1.2亩土地的补偿款应该依法支付给你家。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依照法律规定,市县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 通过以上规定可知,你应该直接起诉县政府要求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乡政府和村委会没有向你支付征地补偿费的法定职责。虽然表面上乡政府和村委会也可能受县政府的委托,向村民支付征地补偿费,但其只是协助政府工作,支付主体依然是县级人民政府。这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民告官。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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