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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留守女童遭16人强奸 两年遭性侵至少50次

时间:2014年01月10日信息来源:新华社 【字体:

  据新华社电近日,网传广西一名留守女童遭十多名中老年人长期性侵,引发广泛关注。广西兴业县警方9日披露,当地一名13岁留守女童从11岁开始,至少遭到16人摧残,被性侵至少50次,查明身份的犯罪嫌疑人中有14人为中老年人,年龄最大的70多岁。
  男子举报未成年女儿遭18人强奸
  受害人丽丽(化名)出生于2000年3月,是广西兴业县的一名小学生。广西兴业县警方提供的一份长达13页的案件侦查情况报告显示,2013年4月至7月间,受害人父亲分三次带着受害人到派出所报案,称受害人自2011年起被人强奸,涉案人员共涉及同村15名村民和同镇另两个村的3名村民。接警后,警方对此案展开侦查。
  兴业警方表示,受害人举报的18名涉案人员中,警方已查明身份的犯罪嫌疑人有16人,目前抓获14人,在逃2人,另有2人目前未能查明身份。
  这份落款日期为“2014年1月8日”的报告显示,在抓获的14人中,11人被移送检察院起诉,1人被取保候审,1人被监视居住,1人正在办理移送起诉;有5人涉嫌强奸罪、有7人涉嫌嫖宿幼女罪、1人涉嫌猥亵儿童罪,1人因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不予批捕。
  网传兴业县法院已“分别对10人定罪”,记者致电该法院,法院以不能核实记者身份为由拒绝采访。
  警方查明女童两年遭性侵至少50次
  警方侦查结论显示:2011年初,70多岁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水田旁边看到受害者在水沟里捡田螺,顿起淫心,在明知受害人未满14周岁、仍为在校小学生的情况下,上前捂住受害人嘴巴,将其强行拉到山脚处实施强奸。之后,黄某某在2011年,又陆续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强奸受害人多次。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于2011年4月的一日中午,看到同村的受害人来到其家玩时,以少量金钱为诱惑,奸淫受害人一次。之后至2013年3月期间,陈某某在其家中,以每次10至30元不等的金钱为诱惑,先后奸淫受害人15次。
  记者梳理警方的侦查情况报告发现,在已查明身份的16名犯罪嫌疑人中,“80后”有2人,“60后”有4人,“50后”有5人,“40后”有3人,“30后”有2人,案发时年龄最大的70多岁,年龄最小的仅20岁出头。系列案件从2011年初一直持续到2013年3月。在前后两年时间里,受害人至少遭到50次性侵。
  部分嫌疑人以“嫖宿幼女罪”批捕
  在办案期间,女童父亲多次指责派出所对此案不重视、不作为。兴业县警方认为,此案犯罪嫌疑人多,作案次数多,时间跨度大,当事人记忆混乱,物证人证稀少,调查取证工作异常艰辛。被害人家属之所以不满意,主要是因为对部分犯罪嫌疑人以“嫖宿幼女罪”逮捕有意见,认为一是以轻罪放纵了强奸犯罪;二是把被害人视为卖淫女,严重损害了她的声誉,严重干扰了她的生活。
  兴业县警方认为,公安机关开始都是以强奸罪来呈捕的,只是因为检察机关提出意见,才将部分嫌疑人改为以嫖宿幼女罪呈捕,经检察机关审查批准后以这一罪名执行逮捕。
网友相关评论:
  吉他女孩[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网友]才十多岁她懂什么?怎么可以以嫖宿定罪?女孩又不是妓。应该都以强奸罪定罪。希望各位网友顶起来,不要让这个案子沉了。还女孩一个公道。
  幻想123[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网友]:10多岁的孩子懂什么 能了解对她身体的伤害?能预见未来漫漫人生路上留给她的疼苦回忆?虽然拿了10几块钱,那和小朋友吃块糖果有区别吗?相反,施暴者都是成年人,最小的也30多岁还有为老不尊的棺材瓤子,不重判,不足以平民愤!
  JA-SUN[上海市网友]:社会道德沦丧啊!
  孤峰无伴[广东省深圳市网友]:不懂事的孩子遇到这些魔鬼,一辈子都会有阴影,而且长大以后还可能婚姻不幸福,最好严惩那些犯罪的色鬼,该砍头千刀万剐,法律如果震慑不了这类败类,只会有越来越多的小女孩遭殃,全社会要警醒,关心关爱女孩,教育好她们,保护好她们。
  行成于思[广东省深圳市网友]:检查机关,真无语。一个12、13岁的未成年小女孩,就没有自主意思,被性侵,还只判嫖宿罪。那不是他们自己的亲人小孩,换位思考一下。就是因为放纵犯罪人,有着侥幸的心里。导致未成年小孩被性侵的案列越来越多。残害祖国的花朵。
  孤單伈亊[上海市网友]:10多岁的女孩懂嫖是什么意思?你们以为每个人都是法官 律师出生啊?真这样的话也不会有那么不道德的事情发生了.请以当事人的思想和角度去看待这个案子.毕竟受害人只是个10多岁的小女孩.法律漏洞太多了,所以才会让这些不道德分子有机可趁.好好的小女孩就这样被毁了.嫖宿幼女罪?我笑!!!又一桩冤案!!

相关评论
张楠之:留守女童遭性侵与乡村法律、道德困境

  广西玉林市兴业县大平山镇一名留守女童,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遭到村里十余名中老年人性侵。性侵的事实,最终因法院的判决而得以确认,涉案中老年人分别获刑。第一次性侵发生时,女童只有11岁。法院判决后,女童及其家人却遭受了村民的“敌视”,“都是她,把那些老人送到了牢里。”有村民说,“都是那个小女孩主动的”,去到老人屋里,向老人要钱,并问老人“要不要啦”。
  这一事件暴露出乡村社会存在的诸多问题。
  村里人对受害者及其家人的排斥,除了法律意识淡薄之外,其所反映的一些问题未必是虚假的——即,受害女童小雨,在某段时期内,可能真的曾“主动”询问某些老人“要不要”,来换取金钱。虽然在法律上,不满14周岁的小雨并不具有性自主权,其也未必清楚此举对她自己意味着什么,但是,她可能真的会“自愿”通过此事来交换金钱,以满足自己对零食等的欲望。
  究其原因,当一个无法明辨是非的孩子,产生了某些不得不用金钱来达成的欲望时,但有可能用自己发现的某种方式来获取金钱。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小雨的父母由于在外打工,无论对其错误的认识予以纠正,而其身边的其他成年人,要么是施害者,不可能帮其纠正,要么是看笑话者,也不会帮其纠正,导致其放任了自己以性换金钱,也放任了他人的伤害。
  老年男性仍然有性需求,平时,这种需求是被忽视了的,但在此事中我们能够看到,这种需求并没有因为人们忽视而消失,它可能一直在寻找自己的发泄渠道,在某种情况下,甚至存在通过非法途径发泄的可能。
  与年龄相当于自己孙女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自愿”还是不自愿,无论自己付没付钱,都是一种“丧良心”的行为,是为传统道德所不能容的。但是遗憾的是,我们看到在这些中老年男性发泄欲望的时候,不仅法律没有起到约束作用,道德也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这说明,乡村道德建设亟待加强,乡村道德意识的薄弱甚至是某种程度上的缺失,也是导致此事发生的重要因素。
  在乡村,现代法律意识没有得到普及,传统道德意识也已经式微,甚至在一些人身上已经不复存在,而新的道德规范除了大而化之的爱国家、爱社会等等之外,又很少有爱家人、爱身边人等等内容。就像这十余名中老年人所表现出来那样,只要自己舒服了,哪管对方是不是只有十一二岁的孩子。而村里人对受害者及其家人的排斥,则说明,当地的主流道德中,鲜有人以此为耻。
  这样的道德环境和法律环境,受害者绝不会止于小雨这样一位留守女童。而且,受害者也不会仅仅是留守女童,其他所有的人,无论是老人还是中年人,无论是女人还是男人,都有可能成为不同形式伤害事件的受害者。所以,如何加强乡村法治建设,如何加强乡村道德建设,是有关各方亟需思考的问题。


毕晓哲:解决农村女童性侵之殇不能仅靠法律

  从表面上看,广西玉林市兴业县大平山镇南村算不上一个贫穷、闭塞的村庄。年近岁末,这个有着2300多口人的村庄,在冬日和煦的阳光照射下,老人们背着手慢慢踱步,妇女抱着孩子溜达串门,黄狗卧在村道上,放学后的孩子三三两两一路嬉戏。就是在这个宁静的村庄,一个留守女童,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遭到村里多名中老年人性侵。愤怒的父亲发现真相并报警后,司法介入,最终10人被判刑。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这不是一个罪恶被制止、坏人遭惩治的故事,反而是女童及其家人遭受了村民的“敌视”,“都是她,把那些老人送到了牢里。”
  法律最终为这位留守女童讨回了公道。这些“爷爷辈”的性侵者无一不付出了代价,最终因法院的判决而得以确认,兴业县人民法院分三批审判:2013年10月14日判1人猥亵罪,刑期2年6个月;4天后,3人因强奸罪获刑9年、7年、7年;11月27日,另6人一同以强奸罪获刑。然而,这些“迟到”的判决显然有些太迟,法律是维护了公平和正义,但法律的惩戒却带有滞后性,对于女童的身心伤害实已无法弥补,对于女童亲属的伤害同样永远无法弥补。而无法用法律解决和弥补的远远不止这些。
  女童被性侵长达两年,与一些农村村民德操伦理观尽丧有关。“爷爷辈”的同村村民,可以向本村熟识的女童伸出魔爪,有丧心病狂的因素,更有“集体性”德德沦陷的产物。一些老年人性侵者被抓捕判刑后,竟然可以得到不少村民的同情,被害人和家属反而受到村民敌视,这是一种怎样的舆论和民情土壤?在个别村民甚至部分村民眼中,“一次”是被“强奸”,两次就成“自愿”,三次或者更多被和老年人发生关系竟然就变成“卖”。这样的“卖”的逻辑,竟然可以直接逼问的受害女童的父亲哑口无言,真的令人无语。如果不是一个村庄整体性德操失守,或者说对于维护一名未成年女性权利的极度漠视,一些令人痛心、引人揪心的“伤人言语”或者不会出现。一个村庄多数村民的德操观、羞耻观,无论如何是法律解决不了的,更不是法律能够“撑起来”的。让村民饱有正义,而不是是非不分;饱有善良和同情,而不是对罪恶麻木不仁,绝不单单是法律问题。
  在现实不可回避的个别村庄的“愚昧”之外,国内大量村庄存在制度性的权利缺失毋庸质疑。有关数据显示,国内留守儿童不低于6000万人,其中处于“危险”和“风险”边缘的是近3000万女童。这些孩子们长在农村,身边却没有父母呵护,他们长在农村,却连享受父母监护的权利也没有。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规定有11种权利,即生命权、身体健康权、身心自由权、姓名权、隐私权、肖像权、受教育权、与监护人共同居住权、休息娱乐权、继承权、独立财产权。但这些写在纸面上的权利落实上极度阙如,尤其是一个“与监护人共同居住权”的落实几近空白。
  让农村孩子们健康成长,不受来自外界的种种伤害,断非法律所能解决。一些所谓的“法律”规定的权利,更需要的是配套性制度的落实。令人遗憾的是,多年来早已存在且数量呈放大之势的留守儿童现状,有关方面并没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解决之道。千千万万留守儿童为此纠结,而千千万万外出打工父母为此焦虑焦心。当地农村发生的2年来多达10余人性侵一名女童事件,是农村之耻,是个别农村村民德操崩塌的证明,也是德操引导和文化教育严重疏漏的表现,更是制度性地对留守儿童“照拂”不周的标志。在广大农村,有多少留守儿童就可能有多少留守之殇,有多少留守家庭就可能有多少辛酸和眼泪。这些都需要制度性和体系性的解决,而不能仅靠法律对一两起恶性事件的严惩。 


佘宗明:敌视被性侵女童 情与法的集体沦陷

  广西兴业县大平山镇南村,留守女童小雨,两年里遭到村里多名中老年人性侵。愤怒的父亲发现真相后报警,最终10人被判刑。但在该村,施害者颇受同情,女童和其家人却遭受村民敌视:“都是她,把那些老人送到了牢里。”(1月8日《潇湘晨报》)
  对村民而言,法律裁定,终究抵不过蒙昧偏见。他们信奉的,可以归结为某种“原生秩序”:它糅合了“为老者讳”的排辈观念、“家丑不外扬”的耻感文化认同、宗亲裙带化的关系图谱、厌讼心理等,并衍生出保守闭合式的“熟人圈内生法则”。这套法则已变成村民的“集体无意识”。
  女童家长循法而为,却挑战了该村认同的隐规则。代价就是,村民集体敌视与孤立。吊诡的景象反映了当地的法治生态:某种程度上,因“原生秩序”的沿袭,再加上法制普及的“边际递减”,村庄又陷入空心化,它其实处在文明洼地、法治盲井里。农村留守儿童遭性侵案高发,究其原因,也跟这不无关系。
  就当下看,这起性侵案或已画上句号,但受害女童遭歧视的处境,却亟待改善,以兑现对儿童的“绝对保护”。但跳出个案,要避免悲剧重蹈,还须实现法治推进的下沉,改变其“法治荒漠化”的状况,也在村民心中埋下法治信仰的种子。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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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对 [广西一留守女童遭16人强奸 两年遭性侵至少50次] 的评论,总共:1条评论
包拯 会员:包拯  刚刚 1
在叹息、怜悯该女孩的同时、亦对该村村民素质、良知及道德太大的缺陷感到悲哀、恐惧、大怒,此等人渣、牲口应填入狗头铡,以让该村全体村民清醒清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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